與同居20年的“妻子”斷絕關係後,王先生髮現養了14年的兒子並非親生,他將“妻子”黃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賠付經濟損失15萬元、精神損失費5萬元。黃浦法院審理後認爲:王先生與黃女士的事實婚姻關係不成立,王先生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於法無據。近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原告賠償王先生經濟損失6萬元。 兒子非親生 1986年底,王先生和黃女士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1994年3月,黃女士生下一子。王先生承擔起了丈夫和父親的責任,以做拉麪、賣蟋蟀、出租肉攤位的收益維持家庭生活。2000年,他到韓國打工。5年中,他將掙到的2萬美元悉數寄回家用於撫養兒子。2005年3月回國後,他發現“妻子”已和別的男人生活在一起,雙方斷絕關係,兒子和王先生一起生活。 在得知只有證明和孩子確實是父子關係才能解決兒子的戶口問題後,2005年11月,王先生委託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法醫學鑑定中心做親子關係鑑定,但鑑定結果卻是:兒子不是親生的。 “妻子”另有夫 王先生認爲黃女士在兩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偷情、懷孕並生下不屬於自己的兒子,而且明知兒子不是他的,卻一直對他隱瞞真相,使他在精神上受到極大打擊,在經濟上受到嚴重損失,遂把黃女士告上法庭。王先生一直堅持兩人系事實婚姻關係,但事實上,黃女士在1982年1月時與案外人馬先生登記結婚,直到2000年1月雙方纔協議離婚。黃女士稱,王先生是知道她有丈夫的。 但王先生卻稱,同居時他只知道黃女士有過婚姻,但不知道她並未離婚。他撫養兒子14年,依每年1萬元估算,要求賠償撫育費15萬元;至於精神損失費是參照報紙上類似案例而提出的。黃女士也承認,自己確實一開始就知道兒子不是王先生的,但兒子是兩人共同撫養的,相比之下,她付出得更多。她不同意賠償,也沒有錢賠。 精神索賠無據 法院審理後認爲,王先生與黃女士在同居時,黃女士與案外人馬先生之間的婚姻關係尚存,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王先生和黃女士在同居時並不符合法定的結婚實質要件,之後兩人也未曾通過訴訟等法定途徑解除過該同居關係。據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關規定,雙方之間的事實婚姻關係不成立,現在造成的後果系雙方在長達十餘年的時間內漠視國家法律規定所致,因此雙方均有過錯。 黃女士明知孩子不是王先生的,卻不予告知長達十餘年,行爲明顯有過錯而且極其不道德,王先生由此遭受物質上和精神上的雙重損害,其主張賠付經濟損失的請求於法、於情、於理均無不當,但要求的15萬元則缺乏足夠依據。至於精神損害撫慰金,因其法律屬性異於經濟損失,且雙方之間並非合法夫妻關係,就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而言,王先生的該項請求於法無據。最終,法院作出判決:黃女士賠償王先生經濟損失6萬元;對王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記者胡曉玲通訊員董燕靜) (來源:解放網-新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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