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今天的生活中,或多或少地要接觸到“經紀人”這個概念,追星族們在各式各樣偶像的報道中聽到“演藝經紀人”、“體育經紀人”之類的說法;隨着近年來房屋市場的波瀾起伏,房東和房客們的合同上出現了“房產經紀人”的字眼。但是許多人搞不清楚經紀人之“經紀”的寫法,常常寫作“經濟人”。其實,區分這個概念也有個竅門,我們的漢字偏旁“糹”實際上是用來代表織物的,後來衍生出指代負載繁瑣事物的意義。對於那些在經濟活動中受他人委託處理複雜繁瑣事務,而這些事務往往是委託人所不熟悉或無條件承擔的,對於這樣的職業我們理當用經紀人指代。 的確,按照1995年10月26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佈的《經紀人管理辦法》中所定義:“本辦法所稱經紀人,是指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在經濟活動中,以收取佣金爲目的,爲促成他人交易而從事居間,行紀或者代理等經紀業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曾幾何時,中國的圖書行業也出現了“作家經紀人”這一角色。 需求與態度,作家經紀人生存之本 有人講作家經紀人在中國的市場上還不成熟,中國圖書出版的現狀表明,作家經紀人甚至是可有可無的職業。資深圖書策劃人席雲舒談道:“我們的大牌作家,即使沒有策劃人,出版社對他們書稿的需求也是排着隊的;但是一些剛出道的作家,即使有經紀人爲他們運作,也不一定能保證作品的出版。” 席雲舒同時也表示質疑國內經紀人的專業性。“我們的出版行業面臨很大的困境,比如最近紙價高漲,2006年底6000元一噸的紙,到2007年底已經漲到了每噸7000元左右,出版的成本因此提高了大約10%,但書籍的定價短期內難有增長。市場形勢很嚴峻,書籍出版的週期是有限的,書籍出版後一段時間賣不出去就成爲舊書、積壓書。書店先銷售後結款,回款時間有時候會很長,而且銷售不出去就會被退貨。我們的閱讀風氣也不是很好,像大學生用來買書的錢並不多,很多迎合讀者需求的書品位不高,好書出版的風險很大。出版經紀人更多考慮的是作者和他們自身的利益,出版方的利潤本來已經大幅度降低,再經過出版經紀人這一道程序,出版方的利潤會更低。因此,除非出版經紀人代理的是一些特別容易暢銷的選題,而這種選題實在是少之又少,且偶然性因素極大,一般選題本來出版方的利潤就很低,如果經紀人提出較高的利益要求,出版方會很難接受。” 今天的出版行業壓力過多地存在於出版商一邊,一些書經過精心運作,最後因爲種種原因無法出版,出版方就會血本無歸,這種不可抗力所導致圖書產品的難產遠非經紀人可控制。出版方當然不願意經紀人的出現令其壓力進一步增大,成本進一步提高。現在的經紀人行爲,比如房產經紀人,也的確存在兩頭吃、賺差價,類似中間商的“黑皮”行爲。“許多作家、學者和我們都是很熟的朋友,比起經紀人,我更願意直接同作家本人接觸。” 除了成本問題,經紀人的專業素質也令人擔心。以現今在大陸運作最成熟的演藝經紀人而言,他們通常更願意培養、包裝新出道的藝人,因爲這比包裝成名的藝人收益要高。通常這些新人與經紀公司簽訂幾年的合同,公司支付藝人一定報酬。但藝人不得擅自解除同經紀公司的關係,也不得擅自參加活動,藝人蔘與演藝活動的收入,也會先打入公司的賬戶。某些有經紀人性質的機構當真如包裝藝人一樣的包裝作家,對作家的創作給出標準化的要求,甚至具體到每一頁如何寫,這樣的做法也是值得商榷的。 席雲舒的“北京博學近思書院”以策劃學術類書籍爲主,在他看來,對於學術著作的作者,這樣的經紀人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席雲舒認爲,出版產業首先是內容產業,形式的包裝具有輔助功能,但作家、學者的傳世著作主要不是靠包裝出來的,有些學者若干年寫一本書,見功力的學術著作都不可能是急就章,這類書多數都是長銷書,首印數通常不可能特別高,能成爲暢銷書的並不太多,而出版經紀人是需要利潤的,這類書籍的作者權益,可能不太適合以經紀人的行爲來保障。這類書不太可能要求過高的首印數,如果首印太多,就很容易積壓成舊書,影響市場流通,首印數要求不太高,然後根據市場需求不斷加印,出版方的壓力和風險就減輕不少,但一本好的學術書籍,市場的需求是長時間的,而這個現實卻和出版經紀人的贏利方式相左。的確,學術類作品不涉及影視作品以及遊戲作品的改編等文藝作品所衍生出的權益,但是隨着衆多新媒體的發展,比如手機、電子書等等,學術類作品也不免涉及到複雜的版權交易。由於這些作者也屬於廣義上的“作家”,因此作家經紀人往往爲他們利益的最大化起到積極的作用,但是其運作方式,斷不可如演藝經紀人一般。 客觀上講,許多作家也當真需要經紀人。隨着策劃公司的出現,作家面臨的商業關係趨於複雜,作爲平衡出版和策劃雙方的力量,作家也亟須專業的人士作爲自身代言人蔘與出版活動。有些作家分不清策劃公司與出版社,把策劃公司當做了出版社,進而產生了合作上的誤解與糾紛;很長一段時間作家在拿到樣書之前,沒有機會也沒有精力參與書籍設計和編輯,從而對樣書又存在諸多不滿,導致書籍需要重新設計、編輯;中國文人往往顧及自己身份與面子,羞於談錢,有時候對收益不滿也不好提及。導致上述遺憾的原因很多都是由於我們出版行業的不健全、不職業,產業鏈沒有形成,出版活動很大程度依靠人情關係而不是市場機制。作家經紀人勢力的介入,應該會成爲改善這種局面的積極因素。 2008,作家經紀人元年? 事實上,中國大陸現在尚未產生專門的作家經紀人公司,而是一些策劃公司、文學類網站開展了相應的業務,這就涉及到與作家經紀人概念相牴觸的地方。作爲策劃人屬於出版方,往往還是出版活動的投資人,他們支付作家版稅或稿費;但經紀人是創作方的代言人,對作者負責,實現作者利益的最大化,收取作者支付的佣金。從資金的流向來看,策劃人同經紀人也是相矛盾的。那麼策劃人能不能同時經營經紀人業務呢?作爲策劃人,北京弘文館出版策劃有限公司總編輯楊文軒同時參與了墨客網的創辦,“現在經紀人的業務更多的是通過墨客網這個平臺在進行”。話雖如此,我們可以從墨客網的介紹中發現,其投資方是15家策劃公司,這也使得作家經紀人的利益歸屬撲朔迷離。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版權代理部主任張洪波也談到,經紀人只能代表作家的利益。如果經紀人也扮演出版者的角色,則使經紀人失去經紀的意義。這對作家顯然是不公平的。 作家經紀人元年之說,來源於作家經紀人協會的籌建。在北京圖書訂貨會“全國作品版權交易會”上舉辦的“出版經紀人:創意產業新力量”專場活動中,楊文軒等幾位嘉賓提到,只有作家經紀人協會的建立,才標誌這一行業得到社會的認可,而目前作家經紀人並沒有得到法律層面上的認可。據瞭解,作家經紀人協會已經在中國出版者協會框架下籌建,具體的工作可能會在春節後展開。對於這個行業協會的籌建,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中國出版工作者協會、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的相關領導都表示高度重視。張洪波表示,出版經紀人是出版產業鏈條中重要的環節,出版經紀人在出版環節所擔當的角色有目共睹。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作爲國內最早設立的、目前最大的版權代理機構,也要汲取出版經紀人的有些成熟做法,不但壯大自己,同時要爲出版體制改革服務,願意積極推動出版經紀人行業組織的建立。“出版經紀人本身是出版業的重要組成。現在經紀人的活動亟須一個組織來規範他們的行爲,組織的成立有助於相關行業規範的制定。現在這種比較分散的經紀人活動本身不具有競爭力,也不利於他們保障自身的權益。出版經紀人行業組織應該在培訓、認證、評比、年檢之類活動中發揮作用。” 中國作家經紀人是否如同歐美同行一樣在圖書出版行業中舉足輕重?新勢力的產生是會令博弈雙方的力量更均衡還是矛盾更復雜?2008年,出版業經紀人的紀元能否開始?我們拭目以待。 作家經紀人與出版經紀人 有關這兩個概念,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認爲大同小異,也有人對其作了細緻的界定。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版權代理部主任張洪波認爲,作家經紀人的業務面要更大一些,涉足許多出版前期的工作,而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所管理的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更多經手的是類似出版經紀人的事務。北京弘文館出版策劃有限公司總編輯楊文軒則認爲,出版經紀人的概念範圍要大於作家經紀人,作家經紀人是出版經紀人的一種,是專門以作家爲業務核心、服務對象的出版經紀人。楊文軒曾經對作家經紀人的概念作了細緻的闡述。作爲聯繫買賣雙方的角色,經紀人有別於中間商。中間商“收入來源是賺取差價,而非佣金;獨立經營,而非接受任何一方面信託;自負盈虧,而非維護委託方的利益”。經紀人活動屬於代理活動而非貿易活動,他們以佣金形式獲取利益。爲作家服務的經紀人,他們接受作者一方委託,行使代理權,尋找交易機會。“他們與作者簽署經紀合同,成爲作者的代理人,幫助作者尋找作品出版和發表機會,從而獲得一定的收益。”也即是說,作家經紀人並非完全獨立於買賣雙方,而是受作家僱傭的。 在楊文軒開列的表格裏,進一步對作家經紀人與出版商、策劃人、版權代理公司、原創文學網站、作家協會幾種組織作了區分,明確指出此幾類組織並非作家經紀人。其中,最容易引起誤解的是出版策劃人這個行當。在我國現行體制下,真正擁有出版權的只是國有出版社,而民營企業多以策劃類公司出現,以合作的形式參與圖書的出版。因此,在具體的圖書出版活動中,策劃人屬於作品的出版方,甚至是投資人,而作家經紀人本身是不介入出版領域的。楊文軒本人也是一位資深的策劃人,他認爲相對於作者,策劃人同出版社的利益更具一致性,從本質上來講,出版社和策劃公司與作者利益是相沖突的。相反,版權代理公司倒是更接近與經紀人的角色。在楊文軒的表格裏,二者都具有經紀性質,與作家的關係同爲“委託”關係。所不同的是,版權代理公司受出版社和作者雙方委託,同時爲雙方服務,更多處於居間作用;並且版權代理公司多以作品爲對象,而非作家個人,這種說法在張洪波處也得到了證實。張洪波同時談到,現在中華版權總公司的業務主要還是涉外的版權交易活動,除了作家本人、出版社之外,還會同國外的代理公司或者經紀人接觸。 事實上,圖書行業的經紀人在國外已經誕生了120多年,1875年,亞歷山大·坡洛克·瓦特(AlexanderPollockWatt)在倫敦開辦第一家經紀人事務所,成爲最早向作家要求佣金的機構。後來歐美文學經紀人許多沿用了當年瓦特制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作家書籍發行後收益的10%作爲佣金。今天,作家經紀人已經成爲歐美出版業的重要角色,90%的書籍的出版都有作家經紀人的參與。大名鼎鼎的《哈里·波特》、《達·芬奇密碼》都是被作家經紀人發現而得以在世界文壇大放異彩的典型案例。楊文軒給作家經紀人列出八項工作,分別是:發掘作家、編輯策劃、選擇出版機構、出版合約談判、銷售其他附屬權利、參與市場活動、代管版稅、法律保護。雖然這些工作中的一些,比如編輯策劃、參與市場活動等,其他機構也同時在做,但是其所處的立場與作家經紀人不盡相同。(姜炯) (來源:科學網-科學時報) (責任編輯:張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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