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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3日,大港區召開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發佈會,按照《天津市對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務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實施辦法》的精神,部署大港區實行臨時價格干預工作。
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期間,本着抓住重點、管好源頭的原則,對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帶動作用的骨幹商品作爲實行提價申報的品種。其中包括:大米、麪粉,食用植物油和牛奶。對部分與羣衆生活密切相關的重要消費品作爲實行調價備案的品類。其中包括:糧食類中部分品牌的散裝大米、袋裝大米、麪粉、掛麪;食用植物油類中散裝豆油、桶裝豆油,部分品牌的調和油、花生油;肉類中豬肉、牛羊肉的主要品種;雞蛋;乳品類中部分品牌的牛奶和奶粉;民用燃料類中罐裝液化石油氣、蜂窩煤。
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期間,對達到一定規模的經營企業實行調價備案制度。實行調價備案的經營企業,對於列入調價備案的商品,符合三種情形之一的,應當在調價後24小時內,將調價書面報告送達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這三種情形分別是:一次調高價格達到4%以上的;十日內連續調高價格累計6%以上的;三十日內連續調高價格累計10%以上的。書面報告的內容包括企業名稱、調價理由、調前價格、調後價格、調價額度及幅度。調價備案企業在提交書面報告的同時,應提供能夠證明調價合理的憑證及相關資料。價格主管部門受理調價備案後,如果認爲企業調價不合理或理由不充分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企業,並且可以責令該企業恢復原價或者降低調價幅度,同時說明理由。超過3個工作日沒有做出干預決定並告知企業的,即視爲同意企業調價。
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期間,下列7種行爲爲價格違法行爲,即,未按規定履行申報或者備案程序的;未在規定的時間內申報或者備案的;申報後提前提價的;不執行價格主管部門作出的不予提價、降低提價幅度或者標準等決定的;不按照規定說明理由或者虛構理由、提供虛假資料的;不執行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的;違反價格干預措施的其他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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