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浙江省餘杭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原告在歌廳消費時被他人刺成重傷,起訴要求歌廳老闆賠償6萬餘元。 原告劉濤訴稱,2005年1月29日晚10時許,劉濤和朋友一起到臨平某歌廳唱歌喝酒,期間與歌廳老闆娘及服務員發生衝突,砸壞吧檯的玻璃,後劉濤被其朋友拖離了歌廳。由於劉濤的哥哥劉波是這家歌廳的常客,歌廳老闆得知此事後,便打電話通知劉波前來處理此事。劉波來到歌廳後,張某與郭某正在歌廳飲酒,他倆既不是歌廳的工作人員,也不是歌廳老闆的朋友,更與劉波素不相識,但卻認爲劉波就是剛纔來歌廳砸吧檯的人,他倆便一腳踢倒了劉波。劉波立即打電話叫劉濤來到歌廳。四人發生打鬥。扭打中,劉波被刺身亡,劉濤也身受重傷。案發後,張某、郭某均已被判。劉濤與劉波的家人曾就人身損害問題提出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但因張某與郭某無可供執行的財產而未獲賠償。 原告劉濤認爲,歌廳老闆作爲經營者,應在經營場所內保證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故將歌廳經營者告上法庭,請求判令其賠償醫療費40147.40元、誤工費用18378元、護理費229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68元,合計61190.40元。 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文件人物系化名) (來源: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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