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每年有近千人因爲捐贈器官短缺而瀕臨死亡。專家認爲,英國現行的器官捐贈制度根本無法滿足市場需求。英國媒體近期掀起強大宣傳攻勢,呼籲引進國外更有效果、更具人性化的器官捐贈制度。他們的努力得到公衆理解。 漫長等候 現年3歲的盧克·赫彭斯托爾躺在利茲聖詹姆斯醫院的病牀上。自出生以來,他因心臟病和腎腫瘤共經歷了18次手術,在醫院裏的時間比在家裏的時間還多。如今,他的兩個腎都已切除,每星期要到醫院做三四次透析,每次三四個小時,情況很遭。 赫彭斯托爾的母親露絲·瓊斯說,她的孩子急需進行腎臟移植手術,否則隨時可能死亡。“雖然他的血型和機體組織十分普通,但他太小了,需要一個小孩的腎或體形嬌小的成人腎,”瓊斯說,“盧克很可能等不到合適的腎源。他早在去年8月就上了器官移植等候名單,可至今沒有消息”。 赫彭斯托爾的主治醫生瑪吉·菲茨帕特里克說,腎移植手術可以徹底改變赫彭斯托爾現在痛苦的生存狀態,他完全可以過上正常人的生活。“可我們沒有足夠可供移植的器官。現在有越來越多的人患腎病,包括大人、小孩,他們需要換腎,但我們沒有足夠腎源。” 不僅腎源緊缺,其他器官的供應情況也不樂觀。據英國《觀察家報》報道,英國器官移植等候名單上有9600人,還有更多人在等候上這個名單。而在2007年,全英只施行了3100例器官移植手術。 來源短缺 爲什麼器官來源如此緊缺?一大因素是需求猛漲。1995年,英國約有4000人需要換腎;十年後,由於診斷條件改善,這一數字上升到5736人,而且仍有上升趨勢。 另一因素是供應減少。道路安全設施改善使車禍發生越來越少,醫學進步也大大降低了病人死亡率。同時,並非所有人都符合器官捐贈條件。捐贈人不能受過嚴重內傷,器官必須完好。通常只有那些通過腦幹測試證明死亡的人,他們的器官才被考慮用於移植。而且,死者越年輕,器官越健康。 但最大的阻礙來自死者家屬。約10%的家屬拒絕醫生從死者身上取走器官,哪怕死者生前曾在捐贈器官卡上籤過字。 《英國醫學雜誌》2006年刊登過一項歷時兩年的調查結果,在研究人員調查的4.6萬個案例中,只有2740個人符合器官捐贈條件。他們大腦死亡,但心臟仍跳動,維繫其它器官運作。其中,又只有1244個人最終成爲器官捐贈者,其餘大多因爲親屬反對而未果。 這項調查的監督執行者克里斯·拉奇說:“英國是西方世界中器官捐贈率最低的國家之一。面對器官來源緊缺,醫護人員無可奈何,只能眼睜睜地看着病人死去。這些人如果接受器官移植手術,基本上都能活下來。” 變革制度 英國現行的器官捐贈制度是由志願者填寫捐贈器官卡,所有器官源來自這些志願者。正式取器官前,死者家屬有權反對執行。專家認爲,這種“告知同意”的方式根本無法滿足市場需求,建議改爲“默認同意”方式,即如果你生前沒有提交過書面反對聲明,則默認爲你同意捐贈器官,從而大大增加器官供應。 目前許多西方國家執行這種“默認同意”的制度,只是執行力度有所不同。西班牙實行“柔性”捐贈原則,即使死者生前表示願意捐贈,家屬仍有權拒絕醫院最終獲取器官。 奧地利則執行“硬性”捐贈原則,只要死者生前沒有表示過反對,器官捐贈機構完全不必考慮家屬的意見。 許多專家認爲,西班牙模式更爲有效,也更具人性化。它培養了大批精通溝通技巧的協調員,在病人患病早期就與家屬聯繫,幫助他們作出捐贈器官的決定。因此,西班牙的器官捐贈率居世界第一,每100萬人中有34人捐贈器官;在英國,這一數字僅爲13人。在西班牙,親屬同意捐贈器官的比例也相當高,達到85%。 去年夏天,英國首席醫務官利亞姆·唐納森在年度報告中提出引進這種“默認同意”的器官捐贈制度,認爲唯此才能大大緩解器官供應緊張的現狀。 公衆支持 唐納森的提議得到媒體和公衆的廣泛支持。如果真要推行新的器官捐贈制度,英國將修改現行的《2004年人體組織法案》,這需要在議會進行充分辯論。同時,有關部門要大量收集公衆意見,使得“默認同意”這種新器官捐贈制度切實可行。 唐納森強調,必須讓公衆明白,每個人都可以選擇不捐贈器官,這是他們不可剝奪的權利。“我們一定要告訴公衆,選擇不捐贈器官絲毫不是什麼羞恥的事情。如果他們不想被人取走器官,一定要事先說出來。” 爲了取得家屬的支持,唐納森認爲應當改進勸說方法。他說:“在新制度下,你可以這樣對死者家屬說:"我們推測他贊成捐贈器官,因爲他生前沒有表示過不願捐贈。你知道他會因爲什麼原因而反對用自己的器官救助他人嗎?"這種對話交流與現行的方式有很大不同。我們現在常常這樣說:"你知道你的親戚願意捐贈他的器官嗎?"” 有跡象顯示,公衆對於捐贈器官的態度和觀念正在發生變化。英國衛生部2005年5月進行的一項民意調查顯示,61%的受訪人支持“默認同意”這一新器官捐贈制度。而1999年的調查則顯示,只有26%的人支持這一變革。(唐昀) 世界各國器官捐獻制度 英國採用“我選擇捐獻”的器官捐獻制度。有意者必須簽署“器官捐獻者登記表”,表示願意在死後捐出部分或全部器官。這種制度也被稱爲“告知同意”。 執行類似制度的國家還有德國、愛爾蘭、荷蘭、美國、澳大利亞、日本、加拿大和新西蘭。 許多歐洲國家執行“預先默認同意”捐獻制度,即一個人除非以書面形式表示自己不願提供器官,否則將被默認爲“同意捐助”。這種制度下,器官捐獻率通常比較高。 西班牙、意大利和法國在“預先默認同意”捐贈制度基礎上,執行“柔性”捐獻原則,潛在捐獻者的家屬對是否捐獻器官有最終發言權,即使死者生前沒有發表任何反對捐獻的聲明,其親屬仍有權拒絕有關機構取走死者器官。 奧地利執行“硬性”捐獻原則,有關機構不必考慮死者家屬的意見。死者只要生前沒有留下書面材料反對捐獻器官,則被視爲捐贈者。 美國的器官捐贈制度要求醫護人員在病人瀕臨死亡時,徵求其意見是否願意捐贈器官。 (責任編輯:黃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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