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上海1月27日電(記者楊金志、仇逸)1月21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醫療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根據“一級甲等醫療事故”的醫療鑑定結論,法院認定醫院對一個經過不孕症治療纔得到的新生兒夭折負主要責任。 因爲上海市第一婦嬰保健院的疏於診治,在出生32個小時後新生兒黯然離世,留給父母的是無盡的痛楚,留給醫療機構的則是深刻的教訓與反思。 悲劇:新生兒悽然夭折 向暉、彭某夫婦均過而立之年,兩人婚後多年不育。經醫生提醒,女方做輸卵管疏通。2006年4月,33歲的彭某確診懷孕,全家人歡天喜地。 爲了確保腹中胎兒的安全,從第一次孕婦體檢起,夫妻倆就選定上海市第一婦嬰保健院——這是上海乃至國內久負盛名的婦產醫院。直到生產前,所有檢查都提示胎兒一切正常。 2007年1月20日凌晨,彭某出現臨產狀況,全家人趕忙把她送到上海市第一婦嬰保健院。到1月22日清晨4時,彭某被推進了產房。胎心監測記錄顯示,胎兒在產程中數度出現了胎心減慢,這是明顯的缺氧症狀。然而,胎兒的異常情況卻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和干預。直到孩子娩出的絕大多數時間,除了家屬,只有一名家屬自請的“導樂”護理員陪伴着產婦。下午1時50分,嬰兒娩出,卻沒有發出一聲哭泣,在產房急救後迅速被轉入兒科搶救。23日下午,嬰兒在出生32個小時後死亡。 向暉曾經被允許隔着玻璃,探望在呼吸機上搶救的孩子。“他的胸大幅度起伏……這種場面真讓我受不了,我寧可自己代替他受一百倍的苦。”說到這裏,向暉面對記者痛哭失聲。 2007年2月,向暉夫婦向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醫院賠償損失。根據醫院的申請,法院委託醫學會對醫療行爲進行司法鑑定。醫學鑑定認爲此事構成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據此,法院一審判定醫院負主要責任,賠償嬰兒父母各類費用7萬餘元。 一審判決後,患方提起上訴。2008年1月21日,上海市二中院二審維持原判,判決目前已生效。 分歧:是“特殊病例”還是診療失當 從新生兒出生時起,醫患雙方的分歧就截然分明。 對於新生兒的死亡,院方始終堅持的說法是:在產婦生產過程中,醫院按規定採取了各種應對措施,無奈這是一起罕見的特殊病例。“特殊”之處在於:第一,胎兒出現過胎心減慢,如果是嚴重缺氧,按理應該排出胎糞,導致羊水變混濁,但是產婦的羊水始終清澈;第二,新生兒死因爲肺透明膜病變,這種病一般出現在早產兒身上,而新生兒是足月的。 醫療鑑定的回答是:“屍檢病理報告死亡原因爲新生兒肺透明膜病伴出血。從整個產程情況來看,孕婦自臨產初即開始胎心減慢,缺氧時間長,也可引起這種病理變化,而非胎兒先天性發育不良所致。根據孕婦情況,臨產後胎心變慢,應與家屬溝通病情,適當放鬆剖宮產指徵。該病例新生兒死亡,與產程中胎兒窘迫未積極採取縮短產程的措施有因果關係。” 上海市第一婦嬰保健院副院長段濤事後對記者說:“也許有人要說,早點開刀就能夠挽救這個孩子。但是,如果開刀出現不良情況,鑑定專家又會說,有沒有必須進行手術的指徵?是不是過度治療?要做手術,指徵一定要明顯,比如胎心減慢無法糾正,或者出現胎糞。” 爭議:新生兒是否屬於“珍貴兒” 對於新生兒是否“珍貴兒”,醫患雙方也有很大的分歧。 上海市第一婦嬰保健院醫務科科長戴自奮說,孕婦當時33歲,根據產科診療規則,35歲以上纔是高齡產婦,彭某不算。其次,孕婦在產前檢查時沒有表明有原發不孕症史。 記者注意到,2006年6月12日,彭某在地段醫院體檢時填寫《上海市孕產婦健康手冊》,親筆在“手術史”的“有”一欄上打勾,並寫上“輸卵管疏通、通水”的字樣。2006年7月28日彭某首次到第一婦嬰保健院體檢,2007年1月20日入院待產,醫院的病歷上都寫着“婚後避孕3年,本次自然受孕”。2007年1月22日,新生兒的病歷上也寫着“本兒母爲宮腔通液後懷孕”。 戴自奮對此認爲:“有些患者跟地段醫院說不孕症史,不跟我們說。醫生採集病史可以不用看孕婦手冊。” 患方律師江軍則表示,按照規定,孕婦每次到醫院體檢時,必須向醫生出示孕婦手冊,醫生會在後面的一張表格上填寫每次體檢的相關信息。“孕婦手冊在前,醫院記錄在後,產科醫院的醫生當然有義務注意手冊。如果患者口頭表達含混,醫生更應該問明白纔是。” 對於雙方的爭議,醫療鑑定給出的結論是:“孕婦33歲,經不孕症治療後懷孕,胎兒珍貴,孕婦臨產後胎心一度減慢,未引起醫護人員重視。” “胎兒珍貴”,一錘定音。 反思:醫院是發牢騷還是重樹責任感 雖然一直表示尊重醫療鑑定和法院判決,但事實上院方頗有牢騷。 所謂“一級甲等醫療事故”,是指致人死亡的醫療事故。段濤等告訴記者,將新生兒死亡定爲“一級甲等”在學術界一直有爭議,因爲有的新生兒生下來就“只有一口氣”,而如果孩子胎死腹中,則是最輕的四級醫療事故。 “我們覺得鑑定結果是有爭議的,但是現在社會上醫患關係緊張,患者的情況也很值得同情。”戴自奮說,“所以領導說就接受鑑定結果和法院判決吧,沒有提出二次鑑定,也沒有上訴。” 出了醫療事故,到底是怨天尤人、尋找客觀原因,還是審視自身、重樹責任感?法律工作者斯偉江認爲:“醫療鑑定十分明確地判定醫院負有責任,說明醫院的過錯十分明顯。出了這樣的事情,醫院的重心當然是反思、反省。從法院判決結果看,賠償金額並不算高。醫院如果抱着"不上訴就是表達同情心"的說辭,反倒更值得深思和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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