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天津1月28日電 由於儲戶沒有更改用於購房還貸銀行卡的初始密碼,導致1.5萬餘元被他人盜取。天津河西區法院一審認爲,銀行由於沒有將初始及使用注意事項進行告知,應當承擔一半的責任。 2004年12月9日,王強(化名)與天津市一家銀行簽訂了《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約定其向銀行借款66萬元。銀行爲王強開立了一個存摺和一個初始爲6個1的銀行卡,王強採取預存款項的方式,每月向銀行歸還貸款本息。 2006年11月24日,王強接到銀行電話,通知其卡內餘額不足。經查,從2006年10月16日開始,王強卡里的存款被人從湖南省瀏陽市取走1.5萬餘元。 天津河西區法院一審認爲,由於銀行沒有將銀行卡的初始及使用的注意事項告知王強,使得王強卡內的存款被他人盜取,銀行對此負有責任,而王強由於疏忽大意也存在一定過錯,故此判決雙方各承擔一半責任。 (本文來源:新華網 作者:劉元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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