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大選”參選人馬英九是否放棄美國綠卡議題,美國在臺協會(AIT)29日表示“不對個案評論”,強調是由美國國土安全部及移民局主管相關業務。美國在臺協會並舉相關條例指出,如有在美國以外地區停留一年以上且未申請再入境許可等情事,就被視爲放棄永久居留權(綠卡)。 據“中央社”報道,馬英九28日召開記者會說,1977年左右他因在美國申請助學貸款及工作的關係,曾以依親方式申請綠卡,但已在1980年代後期放棄,至今已有二十多年。 對此,美國在臺協會(AIT)表示,“不對個案評論”。 美國在臺協會官員說,放棄美國的永久居留權的程序有主動、被動不同,美國在臺協會是有“主動”放棄的相關作業領表規定,但是否爲“必要條件”,衆說紛紜,須就個案向主管的美國國土安全部或移民局洽詢。 美國在臺協會稱,依相關法律出現下列四種行爲將被視爲放棄永久居留權,包括:“移居至其它國家並在當地永久居留”、“在美國以外地區停留一年以上,同時未申請再入境許可或返國居住簽證,然而,即使在外停留時間少於一年,美國政府仍可決定是否已放棄永久居留權利”、“在美國以外地區停留兩年以上,雖已經核發再入境許可但未取得返國居住簽證。不過,即使在外停留時間少於一年,美國政府仍可決定是否已放棄永久居留權利”、“在美國以外地區停留期間未報繳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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