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院長有效監督追問 來源:《法制週報》——e法網 核心提示:中級法院在中國司法體系中處於關鍵的層次,它管轄的範圍廣,裁判權非常大,鉅額經濟糾紛、生殺予奪等重大司法事務都在這級法院作出處理意見。中級法院的法官和負責人也因此成了各界“公關”的重點對象,並由此引發了中級法院院長的腐敗潮。業內人士指出,要遏制這一腐敗態勢,必須改革中級法院的管轄權制度,並加強對中級法院的監督。 ◎《法制週報》記者陳杰人艾羣輝 2008年1月9日,河南省長葛市人民法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原商丘市中級法院院長鄭全成有期徒刑5年,這名曾經簽發很多重大經濟糾紛案件裁判書和執行死刑公告的掌權人,這次要爲自己的領刑簽名了。 法院認定,鄭全成利用其擔任商丘市中院院長的職務便利,先後三次收受商丘建設置業有限公司總經理張某40萬元人民幣,並在有關案件的處理中爲其謀取利益。 觀察人士注意到,鄭全成案件,只是近年來中國各地中級法院院長醜聞中的一個最新事例。有據可考的資料表明,從2006年到現在,至少有14個地方的中級法院負責人因腐敗落馬,此類腐敗涉及的城市包括深圳、武漢、長沙、湘潭、阜陽、瀋陽、烏魯木齊、洛陽、清遠、黃岡、三亞、宜賓和撫順。其中尤以阜陽三任中院院長和武漢兩任中院院長“前腐後繼”爲典型。 落馬後的中院院長 雖然關在看守所裏,商丘中院前院長鄭全成依然對自己的落馬感到很不服氣,他把這歸咎於自己“運氣不好”。 在鄭州,《法制週報》記者巧遇一名曾經在許昌市看守所與鄭全成同押一室的生意人,該人士繪聲繪色地向記者描述說,在看守所裏,鄭全成已經完全放下了過去的廳級幹部架子,成天和關在一起的疑犯稱兄道弟,嘻嘻哈哈。而只要提到自己的案子,鄭全成就認爲,自己本是個清官,只是因爲太倒黴,“搞錯了對象”。 鄭全成告訴“獄友”們,2005年間,河南商丘市一家公司與河南省某銀行發生一起經濟糾紛,因爲朋友的介紹,他和這家公司的負責人見過幾面,後來確實收了錢,就想“儘量幫一幫這家公司”,但沒想到“把自己幫進了牢房裏”,因爲這起官司的另一方即銀行方面的負責人後來調到紀委工作,遂將此事徹查。 有關此事,商丘方面的說法則更詳細。該市公安局一位中層幹部私下告訴記者,那起案子中,從事實和法律來看,法院理應判銀行勝訴,在此過程中,銀行方面也和商丘中院交涉過,但因爲鄭全成接受了當時公司一方的好處,因此鐵了心要偏袒該方,以至於銀行負責人親自和鄭全成交涉也未果。 這位公安局幹部說,富有諷刺意味的是,這家銀行負責人此後不久調任河南省紀委副書記,深受本案中司法腐敗之害的這位副書記,終於可以依法依紀查處鄭全成了。2007年5月,鄭因涉嫌受賄被省紀委“雙規”,兩個月後被逮捕。根據指定管轄,許昌市檢察院反貪局查辦了此案,並將其移送下屬長葛市檢察院起訴。 前述與鄭全成曾同押一室的人士亦稱,鄭在看守所期間,對自己的落馬一直不服氣,因爲他認爲自己僅僅在這個案件中收了好處,沒想到碰到的對手太強硬,只能自認倒黴。 商丘市公安局那名中層說,鄭全成不到50歲,平時爲人做事還不錯,沒想到在一起案件中栽得這麼深。這位警察認爲,雖然很多人認爲是鄭全成運氣不佳,但從根本上來說,還是品格有問題,因爲如果真的是個清官,不管什麼人的錢都不會收。“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這次對鄭的判刑也算是救了他,因爲只要收了一次,以後就免不了二次、三次,如果他這次不發案,說不準到後來會因受賄太多落得個死刑。” 和鄭全成一樣,廣東省清遠市中院院長傅作慶的落馬,也緣於其任職韶關中院副院長期間在一起案件中的受賄。 2000年,原告蘇某向韶關中院申請執行被告深圳某建設公司所欠投資款1700餘萬元,韶關中院據此查封了建設公司的廠房,並委託深圳某拍賣行公司拍賣。廣東某拍賣行總經理姚某獲悉此信息後,找到傅作慶,要求由他的公司來拍賣,並承諾事成後與傅分享拍賣佣金。傅作慶隨後指示撤銷原拍賣委託,改由姚某公司進行拍賣。 被執行人得知韶關中院準備拍賣其廠房後,表示願意一次性履行全部債務,請求停止拍賣,並將1000萬元匯到了執行庭賬戶。這本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行爲,但傅作慶接到執行庭報告後,仍要求繼續拍賣,致使該建設公司被迫以2800萬元競買回自己的廠房,姚某拍賣行因此獲取了280萬元的佣金,傅因此獲得了拍賣公司的90萬元“分成”。此次拍賣給該建設公司造成266萬元的重大損失。 爲掩蓋被執行人在拍賣前已經履行還款義務的事實,傅作慶還配合執行庭法官僞造司法文書,存入審判檔案。 建設公司一些員工對此大爲惱火,向有關部門層層舉報了傅的行爲。2007年6月7日,傅作慶因濫用職權、受賄等罪名,被判刑11年。 韶關市紀委辦的一位幹部告訴《法制週報》記者,在他的印象中,傅作慶平時還算是個“清官”,他曾多次在紀委的內部材料中看到有關傅拒賄的記錄,但沒想到他還是未能免除腐敗的侵蝕。 前腐後繼的動力源 在網上搜索一下“中級法院院長”和“腐敗”兩個關鍵詞,搜索結果中最多的就是有關安徽阜陽中院三任院長和武漢中院兩任院長前腐後繼的記錄。 資料顯示,2006年,阜陽中院前後三任院長尚軍、劉家義和張自民相繼因腐敗落網,這三任院長前後主政阜陽中院十多年,給阜陽的司法公正蒙上了至今難以消除的陰影。 事件發生後,安徽省委鑑於這三任院長都是阜陽本地提拔起來的幹部,此後不敢再在當地提拔院長,就從省高院空降一人擔任院長。 某中央媒體駐安徽記者站的負責人告訴《法制週報》記者,在過去十來年中,阜陽司法腐敗的嚴重性幾乎是個公開的祕密,人們甚至連談論的興趣都沒有了。如果不是安徽省委、省政府領導中的官員出事拔出蘿蔔帶出泥,阜陽中院的那幾名腐敗院長或許至今還在行使着生殺予奪大權和重大糾紛裁判權。 和阜陽中院一樣,武漢中級法院前後兩任院長的落馬至今仍是當地的笑料談資。 2007年9月14日,原武漢市中院院長周文軒因犯受賄罪被判刑10年,法院認定,周利用其擔任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副祕書長、祕書長和武漢中院院長的職務之便,受賄金額摺合人民幣100萬餘元,併爲請託人謀取利益。 有人說,周文軒的出事給武漢人民造成了重大的心理挫傷,因爲在此之前,武漢中院曾發生司法腐敗窩案,包括時任常務副院長的柯昌信、副院長鬍昌尤在內,該院13名法官被一鍋端,案件還涉及44名行賄的律師。 上任之初,周亦曾高調聲稱反腐敗,並出臺了一些令人耳目一新的預防腐敗措施。但事實上,此公還在當院長前,就有了腐敗行爲,並且將這一“習慣”帶到了權力更大的中級法院院長任上。 有人認爲,周文軒一方面反腐敗一方面大行腐敗,首先源於他自己的人生價值觀。在武漢,不少人看到周喜歡出沒於高級酒店賓館,喜歡講排場的他,自然成了金錢和物質的俘虜。 把法院拉上刑事被告席 如果說多數中院院長的腐敗,還只是其個人或者少數羣體的事情,那麼烏魯木齊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院長楊志明則創造了中國司法史上的“奇蹟”——因爲他的胡作非爲,連這家中級法院本身也被以單位受賄罪推上了刑事被告人席。 辯護律師稱,將司法機關作爲刑事被告在國際上沒有先例,一旦認定司法機關有罪,將無法行使審判職能,這不僅將對法院的社會形象形成負面影響,更會使我們的法律制度處於十分尷尬的境地。 此後,經過多次研究,檢察機關撤回了對烏魯木齊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單位受賄罪的指控,僅僅對院長楊志明等人提起公訴。 2007年2月15日,新疆昌吉州中級法院審理後認爲,楊志明作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尤其是審判機關負主要責任的領導,違背法律賦予的職能,違反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超越職權,不正當履行職務,個人擅自決定收取鉅額中介費用,將拍賣、作價業務指定給個別中介機構獨攬,影響公平競爭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以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數罪併罰,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 雖然這次烏鐵中院僥倖逃脫了刑事指控,但業內人士認爲,在司法實踐中,現在就有少數法院的負責人以集體受賄、小金庫開支的方式收受當事人錢財,這種方式一方面容易使法院負責人得到內部的支持和同情,另一方面則更容易敗壞整家法院的風氣。 爲什麼是中級法院院長? 對於中級法院院長的腐敗現象,業內人士認爲,在當前監督機制不健全的環境下,是一種偶然中的“必然”。 根據我國《法官法》和法官等級制度的規定,中級法院院長爲一級高級法官。同樣的職位等級,在美國、英國等國家來看是廣受社會尊敬的資深法官。但在中國,人們一提到中級法院院長,多數人的第一反應就是“有權的副廳級幹部”。 根據我國三部訴訟法和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中級法院負責管轄轄區內重大的刑事、經濟、民事和行政案件,還對基層法院的判決具有終審裁判權。 資深律師、廣東國意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劉枝桂告訴記者,中國的中級法院,可以說具有最廣泛的權力。刑事上,它管轄一審死刑案件和無期徒刑案件,民事、經濟方面,則對500萬元以上不封頂的案件負責一審,行政上,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直至中央政府部委爲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也歸中院一審。此外,在國家賠償、執行、仲裁裁決、勞動爭議等方面,中院也擁有最廣泛的權力。 正在清華大學攻讀博士學位的廣東知名律師王平聚則尖銳地指出,中國的中級法院一方面權力巨大,另一方面卻是有效監督的缺位。“現在人大監督力度不夠,人民羣衆的監督缺位。” 有鑑於當前中級法院院長的腐敗現象,王平聚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建議,其中包括:改革法院系統的單一直線體系,按案件性質劃分法院機構體系,設立行政法院和死刑特別庭;在地級市設立巡迴法院,適當削弱中級法院的權力;擴大法院的信息公開程度,將審判文書和執行文書法定全部公開;加強檢察機關的司法監督作用。 王平聚還提議,要嚴格執行刑法中有關司法工作人員犯罪從重處罰的規定,以嚴厲的手段打擊法官瀆職和賄賂犯罪,以此遏制有關司法工作人員犯罪。 (責任編輯:塔立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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