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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個體戶合夥開店經營僞劣香菸,貨值金額達270餘萬元。日前,二被告人及爲其提供存貨房屋的一名男子均因銷售僞劣產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
2004年1月,家住本市塘沽區的中年女子張某與中年男子時某開始共同經營香菸,並以時某名義在塘沽區菸草專賣局申領了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個體)。自2005年開始,張某與時某在二人開設的煙茶商店內經營僞劣香菸。2007年6月26日,塘沽菸草專賣局分別在二人租用的幾處居民房及煙茶商店內,查獲各種僞劣香菸5萬餘條,價值人民幣274萬餘元。塘沽區無業青年劉某在明知張某儲存僞劣香菸的情況下,仍爲張某提供一處單元房,供其儲存僞劣香菸9000餘條,價值人民幣35萬餘元。後張、時、劉三人分別被警方抓獲。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張某、時某的上述行爲已構成銷售僞劣產品罪,被告人劉某明知張某儲存僞劣香菸,而爲其提供房屋,其行爲已構成銷售僞劣產品罪的共犯。由此,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張某、時某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140萬元;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1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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