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生丁某課間玩耍時,在同學於某、韓某的幫助下把雲梯當作鞦韆來回搖盪,不慎摔傷胳膊造成傷殘。事後,丁某將於某、韓某及金鄉縣某中學訴至法院,要求三方共同賠償各項損失。 丁某、於某、韓某均爲金鄉縣某中學的學生,2007年8月12日上午課間休息時,三人在操場上玩耍。丁某看到雲梯無人攀登,便擡腳鉤住雲梯下端,站在雲梯上準備蕩“鞦韆”,這時於某從背後向前推了丁某一下,在丁某蕩起返回時,於某讓韓某又從背後推了丁某一下。適逢上課鈴響起,丁某急於返回教室,不慎從雲梯上跌下將胳膊摔傷,丁某的傷情經鑑定爲九級傷殘。 事後,丁某將於某、韓某及學校告上法庭,丁某認爲自己從雲梯上跌下摔傷,與於某、韓某的推擁有直接的因果關係,二人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學校對在校生監護不力,以致發生該事故,也應承擔一定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爲,於某、韓某的行爲雖有幫助的成分,但與丁某摔傷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故於某、韓某均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某中學作爲雲梯的所有人與管理者,對在校學生未能盡到職責範圍內的監護管理義務,在丁某、於某、韓某進行具有一定危險性的遊戲時,未能及時制止,應承擔疏於管理的過錯責任。同時,丁某不按通常方法使用雲梯,且違反了學校的有關規定,自身也有一定過錯,應承擔一定的責任。近日,金鄉法院一審判決於某、韓某和某中學共同擔責。(作者:王秀華通訊員王紅旭) (來源:大衆網-齊魯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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