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歲幼童玩耍受傷 幼兒園賠償八千 本報訊(記者楊昌平)海淀區年僅4歲的寶寶(化名)在幼兒園玩耍時摔傷,隨後切除了右腎。記者今天獲悉,一中院以不能排除寶寶患病與摔傷之間的因果關係爲由,判決幼兒園承擔10%賠償責任,共計8000元。 事發於2004年12月9日,寶寶在上體育課時,被老師要求與年齡大、身高體胖的同學做相互“背”的遊戲,他由於體力不支被同學重壓在身下。當日放學時,幼兒園老師告知家長寶寶在幼兒園內摔倒、右臉部受傷的事實,並給其外用萬紅花油藥水。此後,寶寶因咳嗽、發熱、腹痛多次到醫院就診。2004年12月19日,寶寶被診斷爲右肋軟骨挫傷。當月26日,寶寶被確診爲右腎母細胞瘤,並被切除右腎。 寶寶的家長認爲,幼兒園的錯誤管理和疏忽致使寶寶身體受到傷害,且在事發後故意向家長隱瞞實情,導致延誤孩子的及時治療。幼兒園表示,寶寶摔倒屬於意外情況,不是疏忽保護,處理受傷部位時並無其他異常,摔倒與右腎母細胞瘤沒有關係。 經雙方同意,法院委託司法鑑定,結論爲:不排除寶寶所受外傷與其右腎母細胞瘤的病情進展之間存在間接因果關係,幼兒園負輕微責任(〈20%)。一中院認爲,考慮到幼兒的通常特徵及寶寶確係在活動中受傷的事實,可以確定幼兒園在主觀上仍存在一定疏忽,故其應適當承擔賠償責任10%。法院最終判決幼兒園賠償8000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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