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已有妻室,卻在外租房,與其他女子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長達兩年時間。日前,河西區法院以重婚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該男子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訴。
天津市津南區農民馮某訴稱,其與同區農民江某於1989年3月登記結婚。2003年,江某離家出走,與無業女子劉某以夫妻名義在外同居生活。2006年6月10日晚,馮某因生活困難,找到江某與劉某的住處,二人卻出手將馮某打傷。爲此,馮某將江、劉二人告上法庭,要求追究二人重婚罪的刑事責任,並要求二人各自賠償馮某精神損失費10萬元,並共同賠償馮某醫療費用1.5萬元。對於馮某提出的訴求,被告人江某與劉某均辯稱,二人只是朋友關係,並沒有以夫妻名義生活。劉某還稱,自己並不清楚江某的婚姻狀況。
經審理,法院查明,被告人江某在與自訴人馮某合法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被告人劉某在河西區租房共同居住,長達近兩年時間。其間,二人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法院認爲,被告人江某有配偶,其行爲已構成重婚罪。被告人劉某雖與江某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但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她是在明知江某與他人有合法婚姻關係的情況下實施的上述行爲。據此,法院判決被告人江某犯重婚罪,處有期徒刑1年;判決被告人劉某無罪。對於馮某所提賠償請求,因無法證實且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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