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天從物價部門獲悉, 《浙江省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管理規定》昨起施行,根據規定,商品房買賣必須明碼標價,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房,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以標明的費用,否則將依法查處。 浙江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和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新建商品住宅,應當按照本《規定》實行明碼標價,本《規定》所稱商品房銷售包括商品房現售和商品房預售。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應當做到標價內容客觀、準確、完整,字跡清晰、標示醒目。價格變動時應當及時調整。 經營者應當在交易場所的醒目位置懸掛標價牌,標示的內容包括:樓盤簡況:開發經營企業名稱、樓盤名稱、坐落位置、容積率、預售許可證號碼、房屋類型、建築結構、裝修狀況等。房源概況:本期銷售推出商品房總套數及其戶型、各種戶型的建築面積及其商品房套數。相關收費項目和標準:與商品房銷售相關的收費項目及其標準和依據,前期物業服務單位名稱及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和依據。屬代收費用的,還應標明代收費的委託單位。 經營者應當製作價目表或價格手冊,對所銷售的每套商品房進行明碼標價。價目表和價格手冊應標明以下內容:商品房的房號、銷售狀態、戶型、房屋層高、房屋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應分攤公用建築面積、計價單位、銷售單價、房屋總價等。互聯網查詢、多媒體終端查詢、電子信息公告中標示的內容,應與價目表和價格手冊規定的內容一致。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房,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以標明的費用。 經營者不按規定明碼標價或者利用標價進行價格欺詐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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