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房屋出租期間,房主沒有通知租客將房屋出售,租房人李女士將房主羅女士、買房人姜先生告到朝陽法院,要求法院確認房主與姜先生所籤房屋買賣協議無效。近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李女士訴稱,2006年9月13日,李女士和被告羅女士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租下了羅女士位於朝陽區東潤楓景的一處房屋,租賃期自2006年9月13日至2008年8月12日止。合同中約定,如羅女士出售房屋,須在兩個月內書面通知原告,在同等條件下,原告享有優先購買權。然而2007年8月,羅女士在未徵求原告任何意見的情況下,擅自與姜先生簽訂了房屋的買賣合同,並正在辦理有關過戶事宜。 原告李女士認爲,根據我國有關法律,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的,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法院宣告房屋買賣協議無效。因此,二被告擅自買賣房屋的行爲,侵犯了原告的優先購買權。故原告訴至法院。 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來源:中國法院網) (責任編輯:張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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