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江西省永豐縣人民法院對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何小華(化名)補償原告曾水蘭(化名)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的20%即0.66萬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原告曾水蘭是被告何小華表妹夫的姑姑,被告何小華,系永豐縣人民醫院眼科醫師。因原告母親年逾九旬,患有眼疾,又住在鄉下,行動不便。2007年4月27日原告找到被告,要被告去鄉下爲其母親檢查眼病,被告答應並提出自己開車去。28日,被告帶上兩名醫師和儀器駕駛粵BIM144小轎車前往原告母親處,原告同車前往。返回途中,行至永寧線4KM+200M橋南工業園時,遇劉小爲(化名,另案處理)駕駛贛D6268摩托車相向行駛,相會時二車碰撞,被告爲避免翻車而撞上路燈杆,該事故造成劉小爲死亡,原、被告均不同程度受傷。原告花去醫藥費等各項費用3.3萬元,遂起訴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鑑定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伙食補助費、精神撫慰金、傷殘賠償金合計3.8萬元的70%。 原告認爲,此交通事故經永豐縣交警大隊認定,被告負主要責任,承擔70%的責任,原告不負責任,因此被告應賠償。 被告認爲,此次事故中,本人自己雖受傷,但還是積極搶救了受傷人員,包括原告。這次事故被告雖有責任,但是爲原告母親看病過程中發生的,且自己已賠償了死者賠償金,且車損3萬餘元。原告的訴訟請求是不合情合理的,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審理認爲,被告是應原告請求前往原告母親家爲其母親檢查眼睛,檢查完後被告駕駛車輛返回時經被告同意,原告搭乘被告車輛返回,原告並未支付任何費用,是一種好意同乘。對於好意同乘過程中發生的交通事故,雖然同乘人對於交通事故的發生並無過錯,但由於運行人搭乘同乘人並未收取任何費用,是一種無償行爲,也是一種助人爲樂的行爲,爲鼓勵助人爲樂的行爲,不能要求運行人承擔與一般交通事故中機動車一方應承擔較高的賠償責任,同乘人應自擔部分風險,而且對於好意同乘只補償同乘人的直接物質損失,不包括間接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害賠償。 本案中,被告是應原告請求去爲原告母親檢查眼病返回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而且是被告爲避免造成同乘人更大的損害的情況下而致傷原告,因此被告應承擔較低的補償責任。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中國法院網) (責任編輯:曾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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