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臺南之狼』郭全寶 中國臺灣網2月2日消息『臺南之狼』郭全寶涉嫌從1996年到1999年間相繼犯下強盜和性侵11名婦女案,臺南『高分院』更八審依連續強盜性侵罪名判他死刑,合計郭全寶在一二審前後共被判10次死刑,臺『最高法院』卻遲不作出定讞判決。 據臺灣媒體報道,多名受害人在法院審理時出庭,懇請法官趕快結案、判郭全寶死刑,她們很受傷,要求不要再傳喚受害人出庭了。 判決指出,郭全寶(44歲)於1996年4月21日凌晨4時侵入他人住宅,持刀抵住熟睡中的女屋主表示『要搶劫,如果合作就不會傷害她』,他用膠帶蒙住女屋主眼睛,用尼龍繩綁住雙手,在屋內搜刮財物無所獲,轉向性侵女屋主得逞。 此後,郭全寶以類似手法持續在臺南縣市地區犯案,法官認定有罪的最後一案為1999年6月25日凌晨4時許,郭全寶在某住宅搶劫翡翠戒指與藍寶石各1只、勞力士表2只及4000元新臺幣,劫財後同樣性侵女屋主後離去。 臺南『高分院』更八審合議庭法官認定郭全寶從1996年到1999年間前後犯案14件,性侵女子多達11人,連讀小學的幼女都難逃他辣手摧花,令人發指。當時偵辦的臺南市警方甚至把他命名為『臺南之狼』。(周先) (責任編輯:車東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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