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便裝出庭受審,婷婷輕松多了
前日,備受關注的婷婷殺妹案在彭州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報昨日報道)。庭審中,婷婷並沒穿上看守所統一配發的『囚衣』,而是身著便裝。據彭州法院刑庭張庭長介紹,婷婷案是彭州乃至全市首次允許被告人著便裝受審。昨日,記者從多方面了解到了婷婷不穿『囚衣』受審的前前後後。
據了解,省高院日前已正式下文,要求全省法院允許被告人脫去『囚衣』受審。省高院相關人士表示,脫去囚衣受審更人性化。專家表示,被告人便裝出庭體現了司法的人文關懷和對被告人權利的尊重,是我國刑事司法的一大進步。
婷婷:不穿囚衣受審輕松多了
前日上午10時左右,彭州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婷婷被控故意殺人案。『帶被告人婷婷上庭。』審判長重重地敲下法捶,並命令法警帶上婷婷。婷婷身著印有『彭看』字樣的囚衣,從中間通道正要步入法庭。見眾多親友都注視著自己身上刺眼的囚衣,婷婷臉頰緋紅,低頭不語。
『法警,脫去被告人身上的"號服"。』審判長一聲令下,一名女法警解開婷婷的手銬,並幫她脫下『囚衣』。婷婷一邊配合一邊輕聲在法警耳邊說了聲『謝謝』,臉色舒緩多了,並鎮靜地抬起頭。婷婷後來表示,她不願家人看到自己穿著『囚衣』受審,脫下『囚衣』也脫下了她心裡的負擔,輕松多了。
彭州法院刑庭張庭長告訴記者,這是彭州法院乃至全市首次允許被告人著便裝受審。同時,記者了解到,近日,省高院已正式出臺文件,要求全省法院允許被告人脫去『囚衣』受審。在省高院下發給成都各級法院的《進一步規范刑事庭審工作的若乾意見》中,第四條明確規定,『被告人著號衣、戴手銬、腳鐐受審的,法警應讓其在法庭外脫去號衣。被告人戴手銬、腳鐐到庭的,審判長可以根據被告人是否有暴力傾向、情緒是否可能失控、有無安全危險等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指令法警為其卸除手銬、腳鐐。』
省高院:脫去囚衣受審更人性化
對於被告人脫去號衣受審的新規定,省高院刑事審判庭參與草擬《進一步規范刑事庭審工作的若乾意見》一相關人士告訴記者,在以前的開庭實踐中,有些法院讓被告人穿上囚衣受審,也有法院在審理一些案件時脫去被告人的囚衣,做法不盡統一;對穿上囚衣受審,此前也曾有被告人或辯護人提出過不同意見,認為脫去囚衣受審更好。為此,省高院決定在《若乾意見》中加以規范和統一。
『脫去囚衣受審更人性化。』這位人士認為,被告人受審時,還只是嫌疑人身份,是否犯罪還有待於法院的進一步審理來確定,脫去號衣審理也體現對被告人人權的尊重和保障。目前,最高法院對是否脫去被告人號衣審理並無相關規定,四川法院此舉在全國尚屬首創。
專家:這是我國刑事司法一大進步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法學教育指導委員會委員樊崇義稱,這是我國刑事司法的一大進步。
『根據刑事訴訟法,任何人沒經法院判決不能被確定為有罪。』他說,根據看守所的規定,在押人員的服裝由看守所統一配發。以前法院審理刑案時,為了方便就直接把穿著『囚衣』的被告人帶上法庭,久而久之成了慣例。在人們觀念中,『囚衣』暗含了對被告人貶損的意味,容易讓人產生有罪推定。但根據憲法和刑法,被告人沒被法庭宣判之前都是無罪之身,他有權選擇穿什麼衣服。只要被告人著裝正式,不損害法庭的嚴肅性就可以。當然如果被告人堅持穿看守所服裝參加庭審,法院也不應強制他脫下。『允許被告人便裝出庭,體現了司法的人文關懷和對被告人權利的尊重。』由此看來,脫『囚衣』的象征意義大過了它的實際意義。(劉益伶李凌鵬黃慶鋒攝影)
囚衣
囚衣有時又稱為『號服』、『識別服』。據了解,在押人員的囚衣由看守所統一配發,統一樣式、統一顏色、統一標記,其中涉嫌刑案的在押人員要穿囚衣。而看守所也常仿照監獄的模式,為每個嫌犯制作統一的囚衣。一長期接觸在押人員的有關人員介紹,看守所囚衣的款式主要以馬甲為主,其與服刑人員的囚衣有本質的區別,有黃色、紅色和灰色等顏色;馬甲沒有口袋,衣料質地較薄,上面一般印有看守所的簡稱,以及數字編號,此舉被視為方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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