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合肥2月2日電 記者從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2007年“1·28”爆炸搶劫銀行案主犯潘志遠,因犯搶劫罪、盜竊罪,經最高人民法院覈准,2月1日在滁州被執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複覈確認,2006年4月間,潘志遠單獨或夥同何葉、糜勇多次來到滁州市選擇作案目標,並自制爆炸裝置,準備了自制火藥槍、鐵錘、電動車等作案工具。2007年1月28日7時50分許,潘志遠、曹春明分別戴着頭盔,攜帶作案工具,騎電動車到中國工商銀行滁州南橋分理處附近。當銀行運鈔車送款離開後,潘志遠進入分理處大廳,將自制爆炸裝置放在櫃檯上,點燃引線後跑出大廳。爆炸後,潘志遠從被炸開的隔離玻璃處跨上櫃臺,搶走裝有人民幣227210.90元及其他物品的銀行送款包後逃離現場。爆炸造成2名銀行工作人員耳鼓膜穿孔,經鑑定爲輕傷。 潘志遠還於1996年1月9日,夥同他人在江蘇省揚州市搶劫東關城市信用社現金45710元;2000年1月5日,夥同他人在江蘇揚州市汶河南路工商銀行仙鶴儲蓄所營業大廳實施搶劫未遂;2006年1月18日,獨自在安徽省安慶市人民東路郵政儲蓄所搶劫現金172380.49元;2000年1月21日,爲搶劫準備交通工具,夥同他人在江蘇省江都市盜竊汽車未遂。 (本文來源:新華網 作者:王聖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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