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沙縣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林某,原任中國建設銀行沙縣支行府西儲蓄所主任。2002年7月至12月間,被告人林某在將代收的沙縣公安局的罰沒款劃轉給中國建設銀行沙縣支行會計科上繳國庫時,先後共截留了罰沒款97550.5元。2003年12月間,被告人林某利用職務之便,乘工作人員不注意,私下在交款單上蓋現金收訖章,而後將公款85萬元分別轉存到其事先私設的帳戶並全部取出後攜款潛逃。2007年8月,經過公安機關不懈努力,終於將林某抓獲歸案,偵查機關追回贓款589050.50元,被告人林某退出贓款358500元。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林某作爲國家工作人員,侵吞公款後攜款潛逃,數額巨大,構成貪污罪,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中國法院網) (責任編輯:曾玉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