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天津市政府同意,市國土房管局《關於促進我市民營經濟發展的實施意見》日前推出。
該《意見》明確,民營企業投資國家支持的能源、交通、水利以及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城鎮基礎設施和社會公益事業項目所涉及的建設用地,凡符合劃撥供地目錄的,可以按劃撥方式供地。
民營企業原使用的劃撥土地,依據企業自身發展的實際需要,提高土地使用強度的,在不改變土地用途和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可以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
因實施城市規劃或重點工程建設需拆遷民營企業用房、實行實物還遷安置的,被拆遷企業可通過置換、按原供地方式取得土地。
民營企業辦理現狀房地產土地出讓手續時,繳納土地出讓金有困難的,可採取土地使用權短期出讓或租賃方式供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