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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剛剛從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今天(4日)上午10點,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稱爲“牛市內幕交易第一案”的杭蕭鋼構(600477)案進行了一審宣判,羅高峯(浙江杭蕭鋼構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辦副主任、證券事務代表)犯泄露內幕信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陳玉興(原系浙江杭蕭鋼構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辦主任,2006年12月辭職)、王向東(與陳玉興合作炒股關係)犯內幕交易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各處罰金人民幣4037萬元;陳玉興、王向東的違法所得人民幣4037萬元予以追繳,由麗水市人民檢察院上繳國庫。 據公訴機關指控,2006年11月,杭蕭鋼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杭蕭鋼構”)與中國國際基金有限公司(下稱“中基”)開始接觸洽談安哥拉公房項目由混凝土結構改成鋼結構事宜。2007年2月17日,經過多輪談判,雙方簽訂了相關合同,該項目整體涉及總金額300多億元人民幣。2007年1月底至2月,時任杭蕭鋼構證券辦副主任、證券事務代表的羅高峯在工作中,獲悉公司與中基正在洽談“安哥拉項目”的有關信息。2007年2月份,羅高峯違反《證券法》有關規定,向原杭蕭鋼構證券辦主任陳玉興透露了自己知悉的相關信息。陳玉興指令合作炒股票的王向東分多次買入杭蕭鋼構股票共計6961896股,並在3月15日全部賣出,非法獲利4037萬餘元。 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公開審理後認爲,被告人羅高峯身爲內幕信息知情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故意泄露內幕信息給知情人員以外的人,造成他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泄露內幕信息罪;被告人陳玉興、陳玉興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並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股票交易,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內幕交易罪。 今天上午,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對羅高峯、陳玉興、王向東進行了一審宣判。 據悉,羅高峯、陳玉興、王向東等人對是否上訴未明確表示。(員葉海林)(本文來源:中國新聞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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