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
兩名武警狙擊手瞄準了鱷魚
工作人員將殺死的鱷魚從水池裏拖起
近日,廣西社會影響較大的北海市德天漁家莊“鱷魚吞噬小孩”民事賠償案由北海市銀海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鱷魚管理人被告劉家振和鱷魚湖經營者被告北海德天漁家莊旅遊度假有限公司共同賠償被鱷魚吞噬子小孩劉某某父母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和誤工費、公證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219414.4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4月20日下午,被害人劉某某放學後與同班同學龐某某等人一起到漁家莊場地內的鱷魚湖玩耍,因鱷魚湖鐵欄柵大門未鎖,管理人員回家做飯,劉某某與其他3個小孩得以進入並從南門爬牆到鱷魚湖內。在湖邊行走時,看見一條鱷魚在湖岸邊躺着休息,龐某某因害怕而爬出圍欄外,並叫劉某某出來,但劉某某不聽勸告,並用彈弓射擊該鱷魚,又持樹枝近距離逗弄鱷魚,被鱷魚突然咬住腳部並拖入湖中,其他鱷魚迅速圍過來撕咬吞噬。龐某某等人立即呼救,當時在對面觀賞臺上玩耍的兩個中學生見狀也跑過來施救,但未能成功。事發當晚鹹田派出所對事發現場進行了勘查,確認現場有警示牌三塊,“警界線”45處;鱷魚湖設有兩道防護設施:外側牆高約2米,內圍欄杆高1米,圍牆內側最矮處0.55米。
另查明,鱷魚的所有人被告劉家振和案外人王某於2002年1月與被告北海德天漁家莊旅遊度假有限公司簽訂《合作合同書》,約定一方出鱷魚,一方出場地合作經營漁家莊公園鱷魚湖供遊客觀賞;雙方利益分配約定爲5:5分成。後因經營虧損,漁家莊公園停止營業。王某因欠他人債務,被北海海城區法院查封屬於王某的鱷魚拍賣,被告劉家振書面向法院提出其曾出資修建鱷魚池並出資購買鱷魚,主張剩餘的16條鱷魚歸其所有。後經法院許可,剩餘的16條鱷魚不再處理,由被告劉家振負責看管、養殖。爲此被告以每月工資500元僱用管理員陳某看管、餵養湖中的鱷魚。2005年7月湖中鱷魚被偷5條,事發時剩餘11條。兩原告起訴後,已明確表示不主張王某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銀海區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劉家振作爲鱷魚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被告北海德天漁家莊旅遊度假有限公司是漁家公園鱷魚湖的業主和管理者,雙方及王某合作經營鱷魚湖,對鱷魚湖的安全管理均應當負有完全的責任,但事發當日,鱷魚湖卻存在安全隱患:其一,鱷魚湖早已停止營業,湖內雖設有警示牌,但鱷魚湖外牆鐵欄柵大門未鎖,管理人員回家做飯,使劉某某及其他小孩輕易進入鱷魚湖;其二,鱷魚湖雖設有兩道防護設施但門邊圍牆有坍塌處,圍牆內側最矮處0.55米,外人容易入內。劉某某被鱷魚湖的鱷魚吞噬,兩被告及王某對事故的發生有疏忽大意、看管不力之過錯,對事故的發生應負主要責任,但由於兩原告明確表示不主張王某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所負責任由兩被告共同承擔,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和誤工費、公證費合計186768元的80%責任即149414.4元。
劉某某身葬鱷魚腹,屍體至今無法找到,給兩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傷害,因此由兩被告賠償兩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7萬元,以上賠償費用合計219414.4元。作爲未成年人的劉某某,脫離其父母看管,擅自進入有各種警示牌的鱷魚湖,攀越鱷魚湖內護欄進入鱷魚池,並用彈弓、樹枝挑逗鱷魚,引起鱷魚攻擊,對事故的發生是存在一定過錯的,兩原告對其監護不力也負有一定責任,對劉某某死亡引起的各項損失應負次要責任,即承擔20%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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