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打贏官司後拒付律師費被告上法庭 本報訊 (記者裴曉蘭通訊員王悅)李女士委託律師打贏一場買房合同官司後,未按約定支付律師費,律師事務所將她告上法院。記者昨天獲悉,豐臺法院判決李女士向律所支付代理費5000元。 去年10月,李女士和賣房人劉某達成口頭協議,約定劉某將她所有的西城區育德衚衕的3間住房出售給李女士。10月15日,李女士給了劉某一萬元定金,劉某寫了一張收條,並寫明:“全款74萬整,餘款73萬於過戶前付清”。隨後,劉某反悔,將這幾間房賣給別人。 於是,李女士委託律師將劉某告上法院,要求其雙倍返還定金2萬元。爲此,李女士與一家律所簽訂委託代理合同,約定:一審判決認定劉某返還定金2萬元時或李女士與劉某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時,李女士支付代理費5000元。 去年12月13日,法院判決劉某返還李女士2萬元,但李女士卻以劉某已上訴,2萬元她並未拿到手爲由,拒絕支付律師代理費。 律所隨即將李女士訴至法院,要求她立即給付拖欠代理費5000元。法院認爲,律所與李女士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爲有效合同,雙方均應誠實履行。現律所已完成代理義務,且一審判決已認定劉某返還李女士定金2萬元,即《委託代理合同》約定的代理費付費條件已實現,李女士應當依約支付5000元。此案在審理中,李女士拒絕到庭,法院視爲其對訴訟權利的自行放棄。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責任編輯:鄭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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