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顧女士7年前花費76萬餘元購買的房屋,因後來周圍環境發生了變化,顧女士認爲房屋貶值,故向法院提出房產公司應賠償差價損失75萬餘元的要求。針對訴請,法官釋明法律關係應爲撤銷合同,但顧女士卻沒有提出這項要求。日前,其要求賠償損失的訴請被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判決駁回。 2002年4月2日,顧女士購買了一套商業用房,總房價爲76.755萬元。但購房合同未對房屋周邊道路的情況進行約定。合同簽訂後,顧女士取得了產權。事後,因周圍市政道路建設,導致房屋貶值。爲此,顧女士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房產公司賠償房屋的差價損失75.4031萬元。顧女士訴稱,購買該房屋時,臨近道路人流、車流量較大,但此後變成了較狹小的通道,大大影響了房屋的價值。由於房產公司從未告知該事項,其行爲侵害了自己的利益。 法院審理後認爲,顧女士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房產公司故意隱瞞對房屋價值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而導致其受到經濟損失,故其訴請事實不成立。即使其訴請事實成立,該重大誤解導致的法律後果也應是撤銷合同,但顧女士並不願意撤銷合同,因此駁回其要求賠償損失的訴請。 (本文來源:中國青年報 作者:楊克元周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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