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從相關部門獲悉:爲進一步提高福州市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水平,減輕參保人員個人負擔,方便羣衆看病,根據福州市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運行情況,決定從2008年1月1日起調整福州市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和門診特殊病種起付標準;部分藥品、診療項目、一次性醫療耗材個人支付比例以及部分藥品適應症限制範圍。福州市於日前下發了《關於調整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明確:門診特殊病種和診療項目與住院年度內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由4.5萬元調整爲6萬元。而門診特殊病種及治療項目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的起付標準由1142.2元調整爲1000元。 在年度內首次住院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的起付標準降低,具體爲:三級醫療機構由952元調整爲800元;二級及二級以下醫療機構由714元調整爲600元;年度內多次住院每次遞減200元,直至降至零止。 《通知》還提到,對基本醫療保險藥品中283種西藥、118種中成藥個人支付比例予以降低或取消;對13種診療項目支付比例予以取消;對部分自付費用醫療耗材個人自付比例由35%降爲20%;對36種藥品適應症使用範圍予以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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