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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法庭上鬧離婚時,女方將近2萬元存款悄悄取走。離婚半年後,男方察覺,狀告前妻要求重分財產。2月5日,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女方隱藏夫妻共同財產有過錯,判令男方多分得存款。 1996年,開縣敦好鎮女青年常某與鄰村的劉某以夫妻名義同居,次年補辦結婚登記。10年後,因感情不和,女方常 某向開縣法院起訴離婚。2006年7月12日,法院開庭審理,庭審中,常某否認手中有存款。同年8月,法院判決准許離婚,並對查明的財產進行了分割。 之後,男方劉某察覺,2006年7月13日,也就是在開庭的第二天,常某將原先存於開縣某銀行的6筆定期存款共計19380元提前支取。劉某認爲,這6筆存款屬夫妻共同財產,且在先前的離婚案中,並未進行分割。去年3月19日,劉某向開縣法院起訴,要求對前妻隱藏、轉移的共同財產重新分割。 常某卻認爲,這些存款是自己打工掙來的,屬個人財產。 開縣法院審理認爲,因雙方未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歸屬問題進行約定,故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獲得的正當收入,均應屬共同財產。 法院認爲,常某在離婚案審理中否認有存款,又在次日暗自將19380元存款提前支取,其獨自佔有、拒絕分割給劉某的行爲,侵佔了劉某的合法權益,屬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按照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這樣的行爲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法院遂判決男方分得13560元,女方分得5820元,並承擔相關訴訟費用。 一審宣判後,女方不服,提出上訴。此案經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終審判決,女方隱藏夫妻共同財產有過錯,判令男方多分得存款。(作者:趙華) (來源: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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