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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警人士瀏覽網上豔照不違法 同事或朋友間小範圍傳閱“豔照門”照片一般不究責任
-新快報記者李國輝
“豔照門”事件中的照片其實就是淫穢物品!昨日,廣州市公安局網監分局有關人士接受新快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按照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無論是否源頭傳播者,只要是有目的、大面積地向公衆散佈淫穢物品的行爲均要被警方追究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警方可對責任人實施刑拘。
該批“豔照”被定性爲淫照
針對“豔照門”事件中的照片如何定性的問題,該名網監民警表示,這批“豔照”暴露尺度幾乎已到了極限。照片中的當事人(不管是不是演藝界明星),性器官和性行爲均赤裸裸地呈露,按照我國法律界定的標準,這種照片已經屬於淫穢物品。但如果對這些照片進行打馬賽克或者剪裁處理,使重點部位不予暴露,則不屬於淫穢物品。
向公衆傳播淫照將被究責
該人士介紹說,散佈傳播淫穢照片首先會觸犯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如果傳播的淫照數量大、面積廣、涉及人員多的,還違反了我國的《刑法》,要負刑事責任。
據稱,此次“豔照門”事件中的照片已多達400餘張,該數量已經達到刑法追究的標準。與香港法律不追究二次或二次以上傳播者責任的情況不同的是,按照我國現行的法律,無論是源頭傳播還是二次或二次以上的傳播者,只要是有目的、有組織地面向公衆——如將照片散佈在公衆網站上——傳播淫穢物品,無論是文字、照片還是視頻,都至少是觸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法》,淫穢物品數量大的話,一樣可被警方刑拘。
不認同“瀏覽豔照違法”說
針對之前有國內警方稱瀏覽“豔照門”照片也是違法行爲的說法,該人士並不認同。他說,“作爲個體網民,當這些照片在網絡上供人公開瀏覽,你去看一下,這是沒多大問題的”,要被追責的是網站方。至於同事或者朋友間,小範圍地對這些照片進行傳閱,因爲並非是面向社會公衆傳播,因此一般也不追究責任。
尚未發現該批豔照被大量傳播
該人士表示,“豔照門”事件發生後,廣州市公安局網監分局一如既往地加強對本地網絡的監控力度,至今爲止沒有發現有人將該批豔照大量地放上公共網站供人瀏覽的行爲。警方將繼續加強對網絡的監查力度,打擊網絡色情違法犯罪活動。
法律條文鏈接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散佈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傳播淫穢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爲目的,在社會上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行爲。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向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以牟利爲目的而傳播淫穢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責任編輯:曾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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