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宜良縣湯池鎮委員會日前通報了對王光明、施慶朝、張家榮3名村官的黨紀、政紀處分決定。 宜良縣人民法院於去年12月6日審理查明,2004年9月,湯池鎮三營村黨總支書記兼村委會主任王光明,因個人在昭通承攬修路工程。資金不足,與七孔坡村小組組長張家榮,村委委員、出納施慶朝商量後,以七孔坡村小組和張家榮名義,用村小組70萬元存款單質押,從湯池信用社貸款30萬元用於個人工程開支。到2006年10月11日,王光明償還了本息共計343084元。案發後王光明主動認罪,施慶朝,張家榮以共犯自願認罪。 法院以王光明、施慶朝、張家榮挪用公款罪,分別判處3人有期徒刑3年,施慶朝緩刑3年,張家榮緩刑4年,王光明緩刑5年。 湯池鎮黨委在對王光明、施慶朝兩名黨員幹部作出黨紀處分決定中指出,王光明身爲共產黨員,無視黨紀國法,利用職務之便,夥同他人,拿村小組存款單質押貸款,用於個人工程,使集體資金處於風險之中,已構成挪用公款罪,造成了極壞影響。施慶朝身爲共產黨員,在從事財經工作中,沒有嚴格堅持財務管理制度,爲他人違紀違法提供了便利,也導致集體資金處於風險之中,成爲挪用公款的共犯。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經湯池鎮黨委討論後報請縣紀委,給予王光明、施慶朝免除職務、開除黨籍處分。 周平洋馬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