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一審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徐東春(化名)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追繳被告人徐東春的犯罪所得,發還相關被害人。 2000年9月25日晚,被告人徐東春與徐國中、楊井男、徐四方(均已判刑)三人因沒有工作到處閒逛,至蘇州市相城區黃橋鎮張莊村原豐產方機耕路段時,看見一對年輕夫婦葛某、陳某拎着一個黑色皮包,以爲裝着錢,便採用持刀威脅、毆打的手段,對被害人施搶劫,劫得現金人民幣180元。 法院在審理中瞭解到,被告人徐東春小學畢業後,學習廚藝,後到蘇州投奔老鄉,即其他同案犯,因缺乏正常的監管,加之法律知識的淡薄,故走上了犯罪道路。 法院認爲,被告人徐東春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用暴力手段,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爲構成搶劫罪。被告人徐東春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且犯罪時未滿18週歲,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中國法院網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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