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8日,消費者邱偉飛正式向江東區人民法院遞交訴狀,要求常洪隧道返還通行費10元,並且承擔訴訟費用。江東法院經過審查後,於1月10日正式通知邱偉飛:起訴符合法定受理條件,決定給予立案審理。“我打這場官司完全是出於公益考慮!”2月15日,邱偉飛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 消費者認爲收費違規 邱偉飛是鎮海人,學的是法律專業。因爲工作關係,他需要經常開車路過常洪隧道,每經過一次,都要付10元錢的通行費。 “常洪隧道是連接鎮海到寧波的重要通道之一,一直實行的是雙向收費,原來開車過橋和隧道的多是公務車或企業的運營車輛,自然和普通百姓關係不大,但如今擁有私家車的市民越來越多,這給需要經常開車路過常洪隧道的家庭增加了不小的開支。”邱偉飛說,每次路過常洪隧道時他都在想,這種收費何時才能停止呢?後來他在查資料時發現,省政府給常洪隧道批覆的收費年限已於2007年12月31日到期,常洪隧道卻還在收費之中。他在今年1月8日經過常洪隧道時,依然被收取了10元錢的通行費。 邱偉飛稱做了大量的外圍調查取證工作。他發現常洪隧道沒有在收費站的公告牌上標示收費起止年限、審批機關,且收費標準也未經聽證,審批文件也未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備案,違反了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中的相關規定,屬違法收費。現爲維護原告自己及公衆的合法權益,督促被告儘早履行返還義務,特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法院判決常洪隧道返還通行費10元,並且承擔本次訴訟的費用。 邱偉飛說,“打這個官司我是經過深思熟慮的,在此之前,我曾向有關部門投訴過常洪隧道超期收費的事情,但是一直沒有得到一個令我滿意的答覆,我只能通過訴訟的手段討還一個公道。”邱偉飛還認爲,公路作爲一個與老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的公共產品,應該更多地考慮到它的公益性,而不能因爲經濟效益忽視了社會效益。既然是一種企業收費行爲,就應該給老百姓知情權,例如收費的標準是如何制定的、收費的期限是多長、現在收了多少等等,都應該及時公示,這樣才能讓老百姓明明白白消費! 常洪隧道稱收費沒有問題 對於邱偉飛的起訴,常洪隧道的投資經營者寧波常洪隧道發展有限公司向法院遞交了答辯狀。答辯狀中稱,2002年3月2日,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開始收取車輛通行費。2003年9月,省政府發文確定常洪隧道的收費期限暫定爲五年。2006年1月,省政府又再次下文,明確常洪隧道的暫定收費期限到期後暫予延期,具體收費年限按《浙江省收費公路收費年限測算試行辦法》規定測算後再予覈批,目前,該項目正式收費年限覈定申報工作正在按省市交通部門的要求辦理。因此,現行的收費標準及收費年限都是經省政府批准的,完全是合法的。 記者在採訪中瞭解到,常洪隧道的收費問題是一個社會關注的熱點。在過去的幾年裏,每年都有人大代表提出議案,要求終止常洪隧道的收費,因爲收費給居民出行帶來了不便,同時也影響投資環境。常洪隧道發展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陳桂材曾兩次接受人大代表的質詢,他認爲常洪隧道的收費是企業行爲,如果要停止收費,那麼就要找一個各方都能接受的方式停止收費。 全市有近10個類似收費項目 2月16日,市交通局財務處有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他們也曾接到過消費者關於常洪隧道收費的投訴,他們依法作了認真的答覆。他們認爲,常洪隧道的收費行爲是合法的,企業通過收取車輛通行費獲取合理的投資回報是國家法律和政策允許的,應該予以保護和支持。據瞭解,類似常洪隧道暫定收費期限的項目,全市有近10個,全省有50多個,常洪隧道等項目的收費期限覈定申報工作正在進行之中。 浙江衆信律師事務所律師宋強昨天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認爲,消費者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說明消費者的法律意識正在提高,但是消費者維權不得違背事實,濫用訴權。作爲企業經營者,也應該提高依法經營管理的水平,避免帶來不必要的損失和麻煩。 據悉,法院將於近期開庭審理此案,本報將繼續予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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