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居然在同一天內既簽了‘聘用合同書’,又簽了該份合同的‘終止聘用合同證明書’,我覺得自己非常委屈和被動!”昨日南山區平山小學臨聘老師張洪向本報報料稱。他認爲,在終止合同這一過程中,校方對其多有誤導,導致他在沒有完全搞清楚狀況的情況下籤了字。 張洪原是江西南昌一名語文教師,1998—2003年曾先後在溫州和肇慶的私立學校任教,至今任教已長達10年左右。去年暑假期間,他來到深圳,在南山教育信息網看到該區公辦的市一級學校平山小學招聘教師的信息,便來應聘,並於當年9月1日與該校簽訂了勞動合同(該份合同截止日期是當年12月31日),在該校五年級三班任語文老師兼班主任。 張洪認爲自己在平山小學的工作是盡職盡責的,但其後張洪與校方的合作在續簽合同之後出現問題。“今年,學校又與我續簽了合同,不過這份合同只約定了兩個月,即從1月1日到2月29日,而這份合同實際簽訂的日期是1月18日。”張洪表示,當日是放假前的最後一天,上午學校開完教師大會後,該校吳副校長髮出通知,要求還沒簽訂合同的老師下午到校長辦公室籤合同。但當張洪到達時,吳副校長除了指導他簽了新的續簽合同,還突然出示了一份合同終止證明書,並指導他先填上了日期和姓名。 “由於是同時拿出來的,我當時還以爲這個合同終止證明書是終止上一份合同(指去年簽訂的那份),而且我一直認爲平山小學是公立學校,應該是很規範和可以信任的,所以就沒多想。”張洪說自己回去後,越想越不對勁,總感覺這事兒像設了一個局,而自己迷迷糊糊就進去了。同時,他還對學校不再聘用他感到無法接受。 據張洪介紹,1月下旬他就此事再次找到校長,校長表示正月初八上班後學校再討論一次,但近兩日,他得知學校仍然維持了這一決定,因此他此時才投訴。他表示,教師這個職業的應聘時間有點特殊,這個時候被終止合同,將導致他未來半年都無法找到學校繼續工作,他希望學校能至少將他聘用到今年7月。 爭論焦點 焦點1 簽訂程序 張洪表示,自己無論在籤續簽的“聘用合同書”,還是籤“終止聘用合同證明書”時,校方都是要求其先將名字和日期簽好,然後再由校方在上面填內容,這個程序不合規定。 黎校長則表示,這一情況絕不存在,並稱事先已經和張洪講明“下個學期不合作了”,而合同是雙方當面簽訂的,且都是先將內容商定好,再由教師簽字的。 焦點2 合同時間 儘管“聘用合同書”和“終止聘用合同證明書”都是張洪1月18日下午簽訂的,但書面上“聘用合同書”甲乙雙方的簽訂日期卻是1月1日。記者諮詢了有關法律界人士瞭解到,如果上述兩份文件的書面落款是同一天,那麼這可能存在合同欺詐的情況。 對此,張洪表示,合同上的日期是他在學校的指導下填的。而學校對此的解釋是,由於新的勞動合同法實施,而1月1日時學校還未拿到新版的合同,因此只能後來籤,但日期則仍是按1月1日填寫。 律師說法 “兩份合同法律上並無漏洞” 對於這一事件,深圳勞動仲裁委員會委員、深天成律師事務所律師葉蘭昌表示,操作上,籤新合同的同時又籤終止合同證明書,這一做法不太正常,但從書面簽訂的日期看,兩份合同並未存在太多法律漏洞。“但就合同的內容上看,邏輯似乎有點問題,該份新合同是1月1日到2月29日,但是這中間不僅夾了一個寒假,同時還連上了新學期的頭10天,這對於教師行業有點怪,感覺上有點蓄意的意思,但法律上對此並無太多約束。”葉蘭昌律師說。 同時他提醒勞動者,除了認真瞭解新勞動合同法的相關條款,在簽訂合同時,必須先徹底搞清楚合同的具體內容再簽字,必要時還可以找法律界人士諮詢,以免掉進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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