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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勞動仲裁委昨天公佈的數據顯示,在《勞動合同法》今年1月1日實施起至今,本市受理各類勞動仲裁案件4200餘起,而去年同期共受理勞動仲裁案件2200起左右。 在爭議案件大幅度增加的背後,又凸現出近百起原先老合同“搬運”新法規條款要求補償和賠償的補償金和雙倍工資爭議案,而在受理的這些勞動仲裁案件中,多要和錯要經濟補償金、無理要求雙薪成爲新案焦點。 “由於對新法不甚瞭解,不少員工將新法條款內容‘搬’到了原先的勞動合同條款上,由此導致多要、錯要經濟補償金,以及無理要求雙倍工資的情況。”市勞動仲裁委有關人士昨天明確表示,目前正是新老法銜接的時間段,由此很可能出現認識上的誤解,因此,員工在申請勞動仲裁前,應對新政策有更深入的瞭解,以免敗訴。 若干理解誤區 -誤區一: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有經濟補償金 案例:沈先生於2005年2月1日跳槽至某公司擔任項目經理,2008年1月31日雙方勞動合同期滿,公司決定不再續訂勞動合同。沈先生提出,根據新法規定,工作年限滿一年應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因爲自己工作滿3年,所以單位應該支付3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因爲協商不成沈先生提出仲裁申請。 勞動仲裁委: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有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對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計算已作出明確規定,“經濟補償金年限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從新法實施起計算,沈某工作年限不滿六個月,因此單位只需支付其半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 -誤區二: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有兩倍工資 案例:李某於2008年1月15日向某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稱其於2006年7月進入本市某機械製造公司工作。單位一直沒有與其訂立書面合同,2008年1月5日雙方解除勞動關係。李某要求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按兩倍月工資的標準向其發放未訂勞動合同期間的工資,並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 勞動仲裁委: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有兩倍工資。新法明確了自2008年1月1日起,“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該條款對2008年之前的爭議事實沒有溯及力。因此,對於員工申請用人單位根據自己在2008年2月1日前的工作時間計算支付雙倍工資的案件,仲裁委一般不予支持。對李某因不訂立書面合同要求單位支付二倍工資的請求,該區仲裁委員會最後未予支持。 -誤區三:口頭承諾也可作依據 案例:王某於2007年4月23日向某區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稱當初老闆口頭承諾,支付王某的工資爲每月8000元,但將在每年年末另外向他支付2萬元工資。2006年底,該單位並未兌現2萬元工資,故要求單位按當初老闆的承諾向他再支付2萬元工資。但單位不同意王某的請求。 勞動仲裁委:未提供有效證據=仲裁敗訴。 該單位與王某簽訂了1年期的勞動合同,寫明月工資8000元,未有其他額外支付2萬元工資的約定。單位已按8000元標準按月向王某支付工資。王某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單位承諾另外向他支付2萬元工資。故對王某的請求不予支持。爲此,仲裁委提醒: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是確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勞動權利義務和勞動爭議事實的主要依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將對舉證的員工產生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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