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入法網吐實情 現年22歲的俞燕靜,綽號“燕子”,之前是李金枝所開美容店裏的一名小姐,頗有幾分姿色。俞燕靜和李金枝2007年4月份相識,很長一段時間,李金枝對俞燕靜糾纏不清。兩人認識不久即同居,在相處中,俞燕靜因不滿李金枝對其結交其他男人等方面的限制而多次離開,但每次都被李金枝抓回臨海,非打即罵,有一次他還將俞燕靜帶到水庫邊對其進行威脅。 俞燕靜不堪忍受糾纏,便與前未婚夫張建飛商量殺死李金枝。 2007年7月22日下午,俞燕靜提出回家,李金枝等人遂驅車帶俞燕靜來到仙居縣城關,併入住舒家源賓館。後李金枝等人將俞燕靜送至仙居縣官路鎮增仁村,李金枝回到賓館。俞燕靜回到家中後,於當日18時許駕駛摩托車來到官路鎮長塘村其前未婚夫張建飛家中,邀張建飛一起作案。後俞燕靜提出僱用他人殺死李金枝,張建飛即予以聯繫,未果後二人決定自己動手。 同日19時30分許,二人購買了兩把彈簧刀,俞燕靜還購買了“好睡眠”,並將該藥品混入飲料中。隨後,二人趕往舒家源賓館,俞燕靜將混有藥品的飲料讓李金枝喝下。22時許,俞燕靜見李金枝未能昏睡,遂以吃夜宵爲名將李金枝從賓館騙至仙居縣福應街道陵園路一大排檔,張建飛緊跟在後。在吃完夜宵後,俞燕靜誘使李金枝一起去附近的福應山上,張建飛亦尾隨上山。在福應山山頂處,李金枝在與俞燕靜的交談中察覺異常,遂起身下山,俞燕靜即以拉抱等動作試圖拖住李金枝,並招呼張建飛。張建飛聞聲後緊追下來,二人抓住李金枝,並不顧李金枝的求饒各持一把彈簧刀朝其胸腹部、上肢等處亂刺,繼而張建飛將李金枝摔倒在地並騎在其腹部制止其反抗,俞燕靜用腳猛踢李金枝的頭部等處,至其不能動彈。後二人恐其不死,俞燕靜又用刀切割李金枝的頸部。 隨後,俞燕靜打電話給其哥俞文成,要求俞文成開車前來接她。俞文成出門開車時遇到同樣得知消息的其父俞金星,便叫俞金星帶上俞燕靜的衣服。後俞文成駕駛柳州五菱雙排小貨車搭載俞金星來到福應山腳,接上渾身是血的俞燕靜、張建飛。 俞文成先開車至仙居縣南峯街道浮石園村內的永安溪溪灘,張建飛下車清洗身上的血跡並將從現場帶走的一把彈簧刀拋進水中,俞燕靜在車內擦拭血跡並換上帶來的衣褲。然後俞文成驅車準備送張建飛回家,行至環城南路管山頭路段時發現有交警在路檢,遂開往城關方向,張建飛在溪濱南路將其和俞燕靜的血衣褲及俞燕靜從李金枝身上搜得的手機拋入三橋溪中。當車行至花園路時,俞文成下車爲張建飛買來衣褲讓其換上,後將俞燕靜、張建飛在官塘路處放下。 俞燕靜在離開現場後因擔心有人認出死者,提出毀屍滅跡,後俞燕靜、張建飛在官塘路37-2號一樓取來一把菜刀。二人駕駛摩托車返回殺人現場,由張建飛用菜刀割下李金枝的頭顱並剝下李的衣褲,然後二人驅車至浮石園村的永安溪溪灘,張建飛將李金枝的頭顱掩埋於溪灘中,將菜刀拋進水中,並將李金枝的衣褲拋於溪灘邊的草叢中。二人隨後趕到俞家取走銀行卡等物,逃離仙居。 “冷血鴛鴦”庭上受審 出人意料的是,這一對“冷血鴛鴦”在庭審中卻互相推脫責任。俞燕靜辯稱殺人割頭是張建飛所爲,而張建飛辯稱是俞燕靜指使。 在庭審中,俞燕靜堅持認爲,自己遭受李金枝虐待並被強迫賣淫後,才決定要“教訓”他。案發當天,自己並無殺人故意,後來是因爲張建飛提出一定要將李金枝殺死後,才一起動手要了李金枝性命。 俞燕靜的辯護人也提出,李金枝長期霸佔俞燕靜還強迫其賣淫,有重大過錯,俞燕靜事先無殺人故意,在共同犯罪中其作用相對較小,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而張建飛對起訴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無異議,請求法庭從輕處罰。 經法庭審理查明,李金枝確有不當行爲,但被告人俞燕靜辯稱及其辯護人認爲被害人強迫其賣淫無證據予以證實,且被告人俞燕靜只在庭審中提出該辯解,在原先供述中均未提及。因此,關於被害人有重大過錯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信。 法院還查明,在共同犯罪中,俞燕靜主要犯罪行爲有:起意殺死李金枝,並邀張建飛一起作案,提出僱傭他人作案、共同購買刀具、購買藥品並讓被害人服下、誘騙被害人外出和上山、拖住被害人並招呼被告人張建飛、持刀刺被害人、腳踢被害人頭部、刀割被害人頸部、提議毀屍滅跡等; 張建飛主要犯罪行爲有:在俞燕靜提出僱用他人作案後予以聯繫、共同購買刀具、尾隨在後、持刀刺被害人、將被害人摔倒在地後製止其反抗、割下被害人頭顱並予以掩埋等,相比之下,被告人俞燕靜的罪責應大於被告人張建飛。 法院最終認定,被告人俞燕靜、張建飛共同故意殺死一人,其行爲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犯罪情節惡劣、手段殘忍、後果嚴重,依法應予嚴懲。鑑於被告人張建飛的實際罪行次於被告人俞燕靜,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本文來源:法制與新聞 作者:王先富牟丹餘東明謝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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