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武漢2月21日電(樊斯坦索明全尚鄖生)2月20日下午,十堰市中級法院就2007年“8.12”槍案做出一審判決。吳碧良、張達斌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簡龍章、龔傳虎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張學鵬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張愛民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2006年10月,被告人吳碧良投資沙場的生意失敗後,認爲是鄖縣金砂公司董事長張孝國在背後作梗,便預謀殺死張孝國泄憤。2007年2月,吳碧良先後邀約刑滿釋放人員張學鵬、簡龍章,約定向他們支付報酬,幫其殺死張孝國。同年7月,吳碧良在張學鵬的介紹下認識了攜帶槍支回十堰尋找“業務”的張達斌。吳碧良在試射張達斌的槍支後,授意簡龍章出面僱請張達斌實施殺人,商定事成後支付20萬元作爲報酬。張達斌找來龔傳虎作爲幫手。 2007年8月11日,張、龔、簡在“大本營”娛樂城發現張孝國獨自駕車後,即告知吳碧良,吳隨即趕到確認是張孝國的車及其本人,在安排逃跑路線後離開。12日0:30許,張達斌趁張孝國到停車場開車門時朝其胸部、頭部連開兩槍後,在簡龍章的接應下三人逃離現場。張達斌將作案槍支子彈交給張愛民處理,張愛民將子扔掉,將槍支藏於家中。 該市中級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吳碧良、張達斌、簡龍章、龔傳虎、張學鵬故意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爲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張愛民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爲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各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辯解意見與事實不符,法院不予採納。在共同故意殺人犯罪中,被告人吳碧良首先提起殺人犯意並提供子彈、車輛,指使張達斌、簡龍章、龔傳虎、張學鵬槍殺被害人張孝國,系組織策劃者。被告人張達斌用手槍直接實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該二人是主犯,應從重處罰。被告人簡龍章、龔傳虎、張學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是從犯,依法應從輕處罰。另外,被告人吳碧良、張達斌、龔傳虎、張學鵬繫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 法院同時判決以上被告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徐某(分別爲死者的女兒、母親)死亡賠償金等相關費用共計209164元,各被告人互負連帶責任。 (責任編輯:車東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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