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買斷』前妻再婚權 ◆律師稱雙方簽訂的『合同』屬無效,婚姻登記機關亦不認可荒唐協議 深圳新聞網訊兩口子離婚後,丈夫竟用20萬元『買斷』妻子的『再婚權』。近日,在南山區做服裝批發生意的劉女士告訴記者,她與丈夫離婚後被丈夫『買斷』再婚權,但現在有了男朋友想結婚,不知算不算『違約』。面對這一令人啼笑皆非的荒唐事,南山區南頭街道司法所張律師明確告訴劉女士,她丈夫用20萬元買斷其再婚權的合同屬無效合同,劉女士完全可以自由戀愛、結婚。 原來,劉女士5年前和丈夫黃先生從四川老家來深圳創業,起初比較艱辛,但是通過幾年的拼搏,他們從事的服裝批發生意有了起色,生活好了,積蓄也多了起來。 生意做大了,黃先生在外面的應酬也慢慢多了,接觸的圈子也廣了。兩年前,黃先生有了外遇,為此夫妻之間經常吵架。雖然朋友們多次勸解,但是雙方的感情卻一日不如一日。 2006年底,黃先生向劉女士提出離婚,劉女士起初死活不同意,黃先生的父母很喜歡賢惠的兒媳婦,也從老家四川打來電話責罵兒子,不贊同他們離婚。為了既讓父母不傷心,又達到離婚的目的,黃先生想出了一個計劃,在劉女士分得16萬元存款的基礎上,再付她20萬元賠償金,前提是離婚後劉女士永遠不得再婚,逢年過節必須和自己回老家與公公婆婆生活在一起,而且依然要像妻子一樣對待公公婆婆。 劉女士禁不住黃先生的軟硬兼施,再加上劉女士本身經過一段不幸的婚姻,對於婚姻也不抱什麼希望,心中有了永不再婚的念頭,沒有過多考慮,劉女士在黃先生的『協議』上簽字,並拿到了黃先生付的36萬元。 隨著時間的推移,劉女士對於這段感情的痛苦慢慢淡化。去年底,劉女士結識了一位情投意合的男子,經過一段時間的接觸,該男子正式向她求婚。這時,劉女士犯難了,想到與前夫簽訂的『不再婚』合同,劉女士心裡發虛:再次結婚就算違約,要雙倍賠償前夫。 為了解除心中的疑慮,劉女士找到了南頭街道司法所張律師進行諮詢。張律師對她說,其前夫與之簽訂的買斷再婚權的合同不但屬無效合同,還侵犯了公民婚姻自由的權利。南山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工作人員解釋說,如果劉女士想再婚,只要與男友帶身份證、戶口本辦理登記手續即可,婚姻登記機關不認可『買斷再婚權』的合同。 (記者萬紅金通訊員李功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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