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條例》3月1日起正式實施,寧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從此納入法制化管理軌道。根據《條例》規定,寧波市將實行城市排水許可證制度。 城市排水是指產業廢水、生活污水和大氣降水的接納、輸送、處理、排放的行爲;排水戶是指因從事製造、建築、電力和燃氣生產、科研、衛生、住宿餐飲、娛樂經營、居民服務和其他生產、服務等活動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按規定,在城市排水設施覆蓋範圍內,除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的條件確認其排放去向外,城市排水設施達到可接入要求的,排水戶應當將污水接入城市排水設施,不得將污水直接排入自然環境。排水戶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排水申請領取城市排水許可證書。 根據《條例》要求,排水戶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許可證書規定的排放污水種類、總量、時限,污水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排放的污染物種類和濃度等排放污水。排水戶應當依法繳納污水處理費,已經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污水排污費。排水戶超標排放污水的,應當依法繳納超標準排污費,並由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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