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作出被告王某返還原告安某人民幣5萬元,並駁回原告其餘訴訟請求的一審判決。 女青年安某一直憧憬國外生活,並渴望擁有一段美滿的跨國婚姻,因此將終生大事一直拖到35週歲。2005年12月27日,經王某的介紹,安某見到了從日本來滬相親的鈴木潤三。由於雙方見面後都頗感滿意,經王某的催促於次日開具了結婚證明。不料,新婚三天後,日本丈夫回國就再也沒了音訊。爲了討回原先給王某的5萬元婚姻介紹費,安某於去年8月,將王某告上法庭。 審理中,安某認爲,“與日本人結婚”實乃王某一手策劃的騙局。在鈴木潤三回日本的時候,王某曾承諾安某說:“鈴木潤三將於2006年2月8日來滬與你舉辦婚禮,給你鑽戒、禮金和生活費,並帶你去海南旅遊。”因此,安某及其家人滿心期待,做好了一系列結婚準備。可事實並非如此,這給她精神和物質上造成極大的傷害與損失,所以要求王某返還中介費人民幣5萬元,並賠償因準備結婚而發生的婚姻定金、旅遊費以及律師費等損失共計人民幣5000元。 王某則認爲,安某想通過與日本人結婚達到去日本的目的本身就有過錯,並非他人引誘,收取的酬金人民幣5萬元已經交給其日本丈夫,並由其日本丈夫用於購買鑽戒等物品贈送於她,至於人民幣5000元的損失賠償無法律依據,故請求法庭駁回。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收取原告人民幣5萬元,並於2005年12月28日出具收條,具體內容爲:“現收到安某辦理結婚中介費人民幣伍萬元整。如自結婚之日一年後,不能如願去日本,全額退還。安某在一年內不得無故提出離婚。”時隔兩天,被告還向原告出具補充收條,內容載明“返還安某保證金日幣30萬元整,於簽證批下來同時交付”。但原告始終未能取得赴日簽證。 2007年7月,原告與鈴木潤三經法院判決離婚。 法院認爲,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的,當屬有效。按照約定,現原告未能在與日籍公民結婚一年內赴日,被告也未舉證證明是原告主觀原因導致未能赴日,故被告應當按約定全額退還原告交付的5萬元中介費。同時,原告主張的婚姻定金、旅遊費以及律師費等損失,由於原告未能舉證證明上述損失是由於被告過錯導致,不予支持。遂作出以上判決。(作者:韓根南) (來源:中國法院網) (責任編輯: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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