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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熱心網友拍攝的事故車現場照片。上圖為受損的車身前端,左圖為保持較完整的尾部 2003年,價值近140元的寶馬745Li型轎車自燃,但德國寶馬公司認為這是司機操作不當引起的,不願意承擔責任。花了四年多的時間維權,日前,我市消費者郭先生終於收到了從浙江省高院寄來的判決書,他勝訴了,並獲得180多萬元賠償。 事件:139萬元的寶馬自燃 2003年6月7日凌晨,一輛停靠在溫州康樂坊一拆遷工地旁的寶馬745Li型轎車前部突然起火。隨著火勢變大,一個四肢著火的男人砸開車門玻璃,爬出後就摔倒在地。隨後,三輛消防車趕到時,花了10餘分鍾,纔將火完全撲滅。這時,車頭和前車車輪都已被燒毀,後車座還保持得比較完整。 那個男人正是郭先生。2003年6月6日晚12點左右,郭先生在外應酬完,准備駕駛單位的轎車回家。在回家的路上,郭先生感到很困倦,於是將車停靠在路邊休息。當時,駕駛座座椅處於後放狀態,郭先生躺在車內休息。汽車處於停車運轉使用空調狀態。在次日凌晨1點左右,該車前部突然起火燃燒,郭先生一時未能及時逃脫,造成車毀人傷的事故。 事故發生後,郭先生立即被送到附近的溫州一一八醫院治療,經過88天的治療後,郭先生又來到北京醫院治療,一共花費了13萬多元。經過鑒定,已經構成8級傷殘。 爭議:責任在於車主? 這輛車是郭先生的公司在2002年11月以139萬元的價格向我市浙南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購買的,加上購置稅等共花了153萬元。如此高檔的轎車,在停止的情況下竟然會自燃?當時,我市消防、消協等部門和寶馬公司的工作人員都已介入這一離奇事件的調查中。 在受傷後,郭先生就有意識維權,為了保全事故發生現場,郭先生的公司——奧大利鞋業公司便派了四人到現場輪班看管了二個月。市公安局鹿城分局消防大隊於當年7月11日作出了《火災原因認定書》,認定該火災是『由於該車處於停車運轉狀態過程中,車身前端靠前部位的可燃部件受熱燃燒蔓延所致。』 後來,經過方圓司法鑒定事務所鑒定,事故車發動機左側氣門室蓋上的壓力控制閥失效,導致機油泄露屬於質量缺陷。 但寶馬公司並不這麼認為。他們認為,鑒定事務所對寶馬車缺少了解,在讀取故障碼時順序錯誤,導致鑒定結果錯誤。 在找寶馬銷售商和寶馬公司索賠無果之下,郭先生向法院起訴索賠各種費用280萬元。 而在一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時,寶馬公司發現郭先生在醫院時已經『酒精中毒』,可以推斷出郭先生喝了好多酒,加上寶馬公司專家鑒定認為火災是發動機高速運轉導致過熱自燃,可以推斷出郭先生有空踩油門不當行為。 結果郭先生一審敗訴。接到判決書後,郭先生立即向省高院上訴。 結論:車質量存在缺陷 省高院在重新審理該案件後認為,郭先生的醫療證明上確實有『神志不清或模糊』的記載,但不足證明郭先生操作不當。生產者生產的產品應該保證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的安全,在本案中,事故車處於靜止狀態,並未受到任何外力的影響,如果說在靜止狀態下發動機高速運轉就會造成車毀人傷,只能說明車輛本身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即存在缺陷。這種缺陷完全可以采用技術手段(如發動機到達一定溫度就關機斷電、斷油)加以避免。價值高達139萬元的高檔轎車在靜止狀態下不能保證司乘人員人身、財產安全,只能說明車輛本身存在缺陷。 雖然寶馬公司和銷售單位浙南公司提出『任何車輛都不是為了在停車狀態下發動機較長時間高速運轉設計的』有一定道理,但法院最終認為產品應該從保證消費者人身安全這一嚴格責任原則出發,任何車輛也都不應當發生在停車狀態下發動機長時間高速運轉時就造成車毀人傷的嚴重事故。 賠款不算多但爭了一口氣 省高院經過審理後終審判決,德國寶馬公司支付郭先生及其公司財產、人身損害賠款1807187元。 昨天,郭先生告訴記者,目前賠償款都已經到位了,對這個結果他基本滿意。 不過,郭先生告訴記者,180萬元聽起來很多,但他花費的精力和車輛價值及醫藥費,已經不止這些錢。而他最滿意的是為自己出了一口氣,也為中國人爭了一口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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