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長春2月29日電 (任傑丁紅波張玉卓)2007年,長春農安12歲少年曹楊見義勇爲身亡,父母反被判承擔主要責任,此案曾轟動長春一時。今日,此案在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判,其父曹憲柏不存在未履行監護職責的過失,不再承擔民事責任。 去年4月,家住長春農安鎮閆家村的曹楊和孫明、曹軼鈞一同到距離本屯1公里多的農田中玩耍時,孫明不慎掉入水坑中,年僅12歲的曹楊衝過去伸長手臂打算把他拽上來,結果孫明上岸了,曹楊不幸在坑中溺水身亡。 曹楊的父親曹憲柏於同年6月向農安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沙坑的承包者曹慶德、在承包地上挖沙子的張勝及閆家村民委員會賠償其各種損失近15萬元。 10月,一審法院做出判決,被告農安鎮閆家村委會承擔原告曹憲柏兒子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7萬餘元的30%,另70%共5萬餘元則由原告自行承擔;被告張勝、被告曹慶德不承擔賠償責任。 此事一經披露,旋即在長春市引起巨大反響,“12歲少年見義勇爲身亡,父母反被判承擔主要責任”一時傳的沸沸揚揚,曹憲柏在接受長春某地方媒體採訪時,也表示“有點怨恨自己,是對兒子樂於助人的教育導致了這場悲劇”。 曹憲柏隨後向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爲,被上訴人張勝實施了挖坑取土的行爲,導致形成深坑蓄水的事實,並對形成的深水坑,沒有回填,在坑的周圍沒有設置警示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以致發生孫明落水、曹楊死亡的損害後果,對曹楊的死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上訴人農安鎮閆家村民委員會存在不履行管理義務的過錯,對曹楊的死亡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法院還認爲,曹楊是在見義勇爲的過程中溺水身亡,其行爲本身並無過錯,其父曹憲柏作爲監護人不存在未履行監護職責的過失,因此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據此,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了農安縣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判決張勝賠償曹憲柏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在內的近13萬5千元,被上訴人農安鎮閆家村民委員會對此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責任編輯: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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