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保定電(記者汪洋通訊員高際法)因六千餘元的擇校費和日常生活開支的增加,保定初中生英卓同作爲委託代理人的繼母一起,將其生母告上法庭,要求生母負擔擇校費的一半,並每月增加100元撫養費。日前,此案由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英卓的生母被判給付擇校費1500元。據悉,因討要擇校費狀告生母的案件,在保定還是首例。 據審理此案的法官介紹,1996年9月,英卓的父母因婚後感情不和,在法院的調解下協議離婚,此時英卓剛滿兩週歲。離婚協議約定:小英卓隨父生活,其母每月給付生活費100元。 2007年夏,13歲的英卓小學畢業升入初中,父親爲了讓孩子受到更好的教育,向某中學繳納了6600元培訓費後,英卓進入該中學學習。因英卓的父親向其生母索要培訓費未果,英卓遂委託繼母作爲代理人,將其生母告到保定新市區法院,要求生母負擔一半培訓費,並每月增加100元撫養費。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爲,父母離婚後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在一方撫養子女的前提下,另一方應當負擔必要的生活費、教育費等。因英卓現在的生活費用有所增加,其生母每月給付100元的撫養費不足以支付實際所發生費用,結合其月總收入情況,英卓要求生母每月增至200元撫養費的訴求法院予以支持。 一審法院還認爲,英卓父親向某中學所繳納的培訓費,應視爲擇校費。但英卓父親沒有證據證明繳納擇校費一事,先前徵得了孩子生母的同意,現在其生母不同意支付,所以這項擇校費不屬於正常的教育費用,因此對於英卓要求生母負擔一半擇校費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持。不過法院同時也認爲,作爲孩子的生母,肯定也會希望孩子接受更好的教育,故應酌情支付部分費用,以1500元爲宜。 一審宣判後,雙方均提出了上訴。對於上訴理由,英卓認爲,現在父親下崗多年,沒有穩定收入;而生母有固定職業,且收入穩定。另外,由生母出部分擇校費一事,父親事先已同生母協商,生母實際上也同意了。而一審判決認定父親未與生母協商擇校費事宜,判決僅讓生母承擔1500元於法無據,她認爲生母應當承擔擇校費3300元。英卓的生母則認爲,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撫養費中應當已經包括了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而擇校費不屬於正常的教育費用,一審法院判決自己支付1500元的擇校費與相關法律不附。 二審法院接到上訴後,經認真審理,認定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相同,對雙方的上訴理由均不予支持。故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文中人物爲化名) (責任編輯:車東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