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國家級貧困縣的扶貧辦主任,不僅利用手中的扶貧項目大膽受賄,而且還設法佔有、貪污公款,給國家扶貧工作造成嚴重損害。2008年2月29日,榆中縣扶貧辦原主任安得衛貪污受賄案,經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兩次開庭審理後,以貪污罪、受賄罪兩罪並罰,判處安得衛有期徒刑12年;與其同案的榆中縣扶貧辦原會計魏志千,以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聽判後,安得衛服判,魏志千當庭表示上訴。 檢察機關指控,安得衛在榆中縣任扶貧辦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公款,並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從2002年3月到2007年1月,分別收取榆中縣某局局長張某、某種雞場場長孫某、某鄉書記孫某、某村支部書記馮某以及某營銷會會長周某等9人送來的“感謝費”共計40.7萬元,同時還採取扶貧資金返還款不入賬的方式侵吞公款11萬元,而魏志千則利用職務便利,採取扶貧返還款不入賬的方式侵吞公款2.11萬元。 經法院審理認爲,安得衛的行爲已構成貪污罪、受賄罪,應數罪併罰,因其具備自首情節,故依法從輕判處其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犯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而魏志千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公款的行爲構成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本文來源:蘭州晨報 作者:劉志廣陳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