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年齡相差18歲的男女,同居多年後在女方懷孕6個月時,因感情破裂分手。孩子生下後,男方一紙訴狀將昔日女友告上法院,要討回被女方佔有的房產和一輛寶馬車。目前,該案在朝陽法院審理的過程中,記者發現,近幾年隨着同居人羣的增多,同居財產的分割問題成爲訴爭的又一焦點。 同居多年女方懷孕時分手 方絮(化名)的同居男友是一名比她大18歲的男子。據方絮的代理律師應訴時稱,方絮和志剛(化名)早在2001年4月就開始了同居生活,並且一直對外以夫妻相稱。起初,兩個人感情很好,日子過得很甜蜜。但後來因爲志剛沾染賭博,脾氣逐漸變得暴戾,方絮經常遭到毒打,多次住院治療傷病。 身心遭受摧殘的方絮和志剛越走越遠。2005年5月,方絮被確診懷有身孕。經醫院檢查,她患有先天器官性疾病。 2005年11月,就在方絮懷孕6個月的時候,她與志剛的感情最終破裂,雙方選擇了分手。在這樣的境遇和身體狀況下,方絮於2006年2月以剖腹產的方式產下了一個女兒。現在這個小女孩已經2歲了。 昔日戀人庭上爭奪財產 記者瞭解到,兩人分手後,因爲一套房產和一輛寶馬車的歸屬問題,志剛將方絮告上法院。志剛稱,房子和車都是他買的,方絮無正當理由佔用且拒絕返還,侵犯了他的財產所有權。因此他要求方絮予以歸還,並返還購房合同、車輛行駛證、車鑰匙及購房購車發票等。 法庭上,方絮的代理律師表示,開庭前她們與方絮接觸時,方絮曾表示,因爲考慮到和志剛同居這麼多年的感情,她不願意繼續追究志剛的其他法律責任。但是房子和車是在兩人同居期間雙方共同購得的,雖然購買時是以志剛的名義,但是應屬於兩人的共同財產。 此外,該律師還當庭提交了一張用A4紙打印的“協議”。律師稱,這是兩人分手時就財產和孩子的撫養問題達成的協議,上面有雙方的簽字。協議約定:志剛將他名下的房子和寶馬車贈與方絮,至於孩子的問題志剛永不負責,從此雙方互不干涉。律師表示,這套房產是方絮和孩子目前的生活居所,車也是她們賴以出行的交通工具,而且方絮有病在身,沒有固定的生活來源,又要撫養年幼的孩子。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志剛的起訴,並反訴要求志剛將車輛過戶至方絮名下。 然而志剛的代理人表示,房子和車都是志剛一人購買的,並非雙方的共同財產。雙方分手時,志剛從未簽過所謂的“贈與”協議。代理人認爲,協議上的簽字不符合常人的簽字習慣,因此志剛已向法庭申請進行筆跡鑑定,目前雙方正在等待鑑定結果。 非婚同居財產遇舉證難題 記者注意到,近幾年選擇同居方式的人越來越多。同居期間,兩人感情好時,大多同吃同住不分你我,工資財物往往“共產”。而一旦感情發生裂變,雙方反目時,便常因財產分不清而發生糾紛。大到房子、汽車,小到電視、冰箱、洗衣機等等。 記者從朝陽法院瞭解到,由於法律對於同居財產的處置沒有規定,法院處理起來也比較棘手。在審判實務中,法院一般遵循“誰出資屬於誰”的原則,按照出資比例進行分割。然而,由於平時很少有人注重收集、保留證據,此時往往會出現出資一方拿不出證據的“尷尬”。 據瞭解,像車、房這樣的登記財產,法院一般的處理方法是,登記在誰名下就認定歸誰所有。但是往往有人在買房買車時,爲了表明誠意,便將財產登記在了對方名下。發生糾紛時,如果這一方不能證明確實是自己出資購買,登記在對方名下是爲了方便兩人共同生活,且從未表示過贈與對方個人所有時,那麼他只能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對於其他生活中雙方共同使用的財產,法院會憑藉當事人出具的付款收據、發票、合同等認定其歸屬。但是,如果雙方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出資情況,又存在很大爭議的,法院只能根據具體情況推定雙方共有,或者歸於正在佔有使用的一方。 另外,對於像服裝、皮具、首飾等個人隨身物品,因爲不屬於雙方共同生活使用,所以即便能證明是自己購買的,法院一般也按照贈與判歸使用的一方所有。 如何解決“AA”或者“奉獻” 情感本身就是“剪不斷理還亂”,基於情感產生的問題就更是如此。法官程屹表示,要想減少糾紛,非婚同居者可簽訂協議,事先約定同居期間的財產歸屬。或者在同居期間一開始就採取AA制的形式,誰買的東西就在票據、登記上註上誰的名字,兩個人都出資的就把兩個人的名字都寫上。“但是,財產的劃分本身就與感情的需要不相契合。如果一開始就把財產問題分得很清,很可能會影響感情。這本身就是兩難的問題。選擇同居生活本身就是一種博弈。如果兩個人決定同居,最好一開始就做好"AA"或者"奉獻"的準備。” 本報記者張蕾 (責任編輯:車東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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