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瑩)小學生聰聰(化名)在學校樓道里和保潔員相撞,被對方手裏端着的酸溶液燒傷。記者今日獲悉,西城法院一審判決保潔公司賠償聰聰1萬餘元,聰聰所在的學校也要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保潔公司對判決不服已經提起上訴。 聰聰的父親起訴稱,去年7月13日,上五年級的聰聰和同學行至教學樓的樓梯拐角時,趕上保潔員端着盛有濃硫酸的盆子下樓,撞到了聰聰身上,溢出的硫酸將聰聰前胸、左臂,雙小腿等處燒傷。此次事故給聰聰造成了精神損害。因此要求學校和承包清潔工作的一家保潔公司賠償聰聰的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15000餘元。 在法庭上,學校表示是聰聰在樓內追跑,沒有注意到保潔人員,才導致事故發生,學校沒有責任,不同意賠償。保潔公司也辯稱,聰聰撞上保潔員後,保潔員不顧自己傷痛,和老師用清水給聰聰沖洗,減輕傷痛,並及時送其就醫。事故發生後,校方提前解除承包保潔合同,使公司也遭受名譽和經濟損失。 法院認爲,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有在合理限度範圍內的使他人免受人身損害的安全保障義務。根據查明事實,保潔員沒用封閉式容器盛裝化學物質,在行走時不注意周邊環境,與正常行走的聰聰相撞,導致液體灑出燒傷聰聰,保潔員應承擔全部責任。保潔員是在履行職務時發生的事故,因此保潔員的責任由保潔公司承擔。判決保潔公司賠償聰聰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等7200元,外加精神撫慰金3000元。而根據學校與保潔公司簽訂的保潔承包合同,校方對保潔公司負有監督管理的義務,但學校在發放藥劑時,未注意到保潔員使用酸液體的容器不符合規定,疏忽了監督管理的義務,學校應對保潔公司的賠付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責任編輯:江大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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