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網3月3日消息:文昌一名鎮政府幹部曾因貪污、挪用公款罪被判刑,刑滿後爲償還個人鉅額債務,他又謊稱自己享有700畝國有礦產地的採礦權,通過“轉讓”騙取了180萬元交易款。日前經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此人被判處無期徒刑。 今年52歲的王奮,曾是文昌市清瀾鎮政府的一名幹部。因貪污和挪用公款,於1996年被批准逮捕,2000年4月被文昌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同年11月刑滿釋放。 2004年底,王奮經時任文昌市旅遊局局長的張某介紹,認識了海南某房地產公司項目部經理王某,謊稱自己在文昌市馮坡鎮白沙村承包有約700畝的礦質原地,可開採鈦礦。取得王某的信任後,王奮與該房地產公司簽訂協議,轉讓該地的開採權。 2005年2月前後,王奮如約收到了該房地產公司交付的180萬元合同款。同年5月,經王奮同意,該房地產公司將該地採礦權轉讓給洋浦某公司。 2005年6月,因王奮沒有履行協議中的任何義務,洋浦某公司要求王奮一個月後退還180萬預付款。 爲誘騙洋浦某公司繼續履行合同,王奮付給其朋友潘某8萬元,讓潘某在文昌翁田鎮汪洋村聯繫了一塊租地。潘某隨後與汪洋村委會簽訂《租地採礦合同》,並支付定金、青苗補償費共6萬元。此後,王奮再也沒交一分錢租金。 2005年7月,王奮讓潘某寫了一份收據,稱潘某已收到他交的租地款150萬元,並寫了一份證明給潘某,說明該收據爲無效收據。之後,王奮託人將收據出示給洋浦某公司,取得對方信任。 此後,洋浦某公司向省國土環境資源廳諮詢後得知,汪洋村的土地位於國家出資探明的礦產地內,探礦權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所以該公司不能辦理該地的探礦權。 意識到被騙之後,洋浦某公司與海南某房地產公司一起,向公安機關報案。經查,王奮將騙取的182萬元用於償還個人債務、承包土地經營地瓜苗等。 2006年4月21日,王奮被逮捕。2007年3月,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王奮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的錢財,其行爲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且騙取被害人182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王奮又是在刑罰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應從重處罰。一審遂以合同詐騙罪,判處王奮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10萬元。王奮上訴後,省高院終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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