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大販毒 倆主犯死刑 首席記者紀永江 由香港和內地毒販組成的跨國走私販毒集團,利用集裝箱通過海路走私毒品,涉案毒品將近8萬克……這個2004年公安部督辦的“8.06”跨國走私毒品大案昨天在市中院一審宣判,主犯劉倫虎、劉小軍均被判處死刑。 毒品藏匿手段十分專業 2004年8月6日,遼寧省公安廳接到公安部指令:一艘由丹東起航的遠洋貨輪於7月23日到達亞洲某國港口時,被該國警方在一個裝有楓木地板的集裝箱底部發現冰毒36000克。隨後的情報顯示:該犯毒團伙將於近期再走私一批毒品出境。公安部立即責成遼寧公安機關對該跨國販毒團伙立案偵查,並將此案列爲全國掃毒專項行動督辦案件。 遼寧省公安廳將該案立爲省廳“8.06”專案,迅速啓動專案偵查工作。經過緊張的明察暗訪,確認該批貨物爲丹東某公司所屬,海關在例行查驗後放行。隨後專案組掌握的境內外情報顯示,有兩名犯罪嫌疑人有販運毒品的重大嫌疑,但這兩人已去向不明。其中一個名叫劉倫虎(曾用名王思誠)的毒販系香港公民,居無定所,行蹤詭祕,他與大連一個叫劉小軍的人聯繫頻繁。 專案組發現,該批毒品的藏匿手段十分專業,在遼寧省尚屬首次發現——毒販首先將毒品裝入方型鋁管,再將鋁管封裝後,裝入木板夾層置於集裝箱底部,常規的海關查驗很難發現。此外,販毒行爲、販毒路線經過精心策劃,應是職業化跨國販毒集團所爲。 警方在對犯罪嫌疑人劉小軍開展偵查過程中發現,他將於2004年8月下旬到廣東深圳與劉倫虎會面。在深圳警方的配合下,“8·06專案組”摸清了該販毒團伙人員的4個落腳點。另從情報線索獲悉,香港籍的犯罪嫌疑人劉倫虎已購買了80根鋁管,是準備用於發給大連市的。大連警方立即進行調查,發現收貨地址正是劉小軍所經營的公司的辦公地點,從鋁管的規格上來看,這批鋁管與他們涉嫌走私的第一批毒品所用的藏毒鋁材一致! 毒品走私僞裝時被收網 專案組分析,劉倫虎與劉小軍就是第一批毒品託運的組織者,這次購買的鋁管目的是用於夾藏下一批毒品。同時他們還了解到劉倫虎、劉小軍曾在大連購買了兩個集裝箱,並對集裝箱的底部進行改裝,於是,專案組加緊在大連查找這兩個集裝箱。同年9月初,專案組在大連某公司的門口發現了兩名犯罪嫌疑人所購買的兩個集裝箱。 2004年9月8日,劉倫虎、劉小軍一同乘飛機飛抵了大連。由劉小軍開車同劉倫虎到大連火車站附近的五金商店和建材商店購買了電鑽、膠水、切割機等工具。第二天,兩人又到大連某市場購買了4張兩釐米厚的夾芯板,並將夾芯板拉到大連某小區劉小軍的住宅,緊鑼密鼓地進行加工。幾天後劉倫虎的馬仔黃家飛從深圳飛到大連,幫助劉倫虎進行毒品夾藏工作。此後數天,劉倫虎、黃家飛分批將毒品裝入鋁管,並僞裝成集裝箱底板。而這一切全在警方的掌控之中! 劉倫虎與劉小軍在大連緊鑼密鼓地進行毒品走私僞裝時,毒品走私出境的最後一站丹東方向,幾個神祕的人物也迫不及待地登場了。專案組發現劉倫虎、劉小軍與丹東一個名叫楊軍的邊貿人員交往密切,劉小軍還給了楊軍5萬港幣。經調查,丹東某公司正是第一批毒品發貨公司,由此初步判斷第一批藏匿毒品的貨物系通過楊軍辦理髮運出境的。 2004年9月18日下午16時,專案組決定立即在大連、深圳、丹東三地同時展開收網行動,一舉抓獲正在實施夾藏毒品活動的劉倫虎、黃家飛、劉小軍、楊軍等販毒嫌疑人,當場繳獲藏匿在集裝箱夾層內準備走私出境的冰毒40000克,內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爲55.2%。 兩人被判死刑一人判死緩 經審理查明,劉小軍受胡捷(未到案)指使向亞洲某國走私毒品,並與楊軍商量準備在丹東東港市出關。2004年7月,劉小軍攜帶40000克毒品到丹東東港市,後胡捷和劉倫虎先後到了東港,由劉小軍在楊軍家的車庫內往鋁合金方管內裝毒品,並僞裝在集裝箱夾層裏。楊軍通過丹東某公司報關,按照劉倫虎提供的地址運到亞洲某國。2004年7月21日,裝有楓木地板的集裝箱貨船在亞洲某國的港口被該國警方查獲,繳獲毒品34451.6克。 劉小軍將剩餘5200克毒品放在楊軍家的車庫內,同年9月18日,根據落網的楊軍的交代,公安機關在楊軍家的車庫內搜出5200克毒品,內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2004年9月,劉倫虎、劉小軍密謀再次利用集裝箱的地板夾層運輸毒品,同年9月14日胡捷又派黃家飛,協助劉倫虎工作,結果他們的行動均落入警方的掌握中,最終被收網抓獲。 另查,劉倫虎系香港永久性居民,1987年曾因販運危險藥物被香港警方拘捕,並被判監禁20年,於2000年8月29日刑滿釋放。 經大連市檢察院提起公訴,大連市中院審理認爲,劉倫虎、劉小軍爲牟利參與走私、運輸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共計79651.6克,楊軍參與走私含有甲基苯丙胺的毒品共計39651.6克,黃家飛參與運輸毒品40000克。四名被告人的行爲嚴重侵犯了我國對毒品的管制,劉倫虎、劉小軍的行爲已構成走私、運輸毒品罪;楊軍的行爲已構成走私毒品罪;黃家飛的行爲已構成運輸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四人爲共同犯罪,劉倫虎、劉小軍爲主犯。 故法院一審判決,劉倫虎、劉小軍犯走私、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楊軍犯走私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黃家飛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宣判後,四人均當庭表示將上訴。 劉倫虎系香港永久性居民,曾因販運危險藥物被判監禁20年。參與走私、運輸毒品共計79651.6克。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劉小軍大連人,開有一家商貿公司,71年生人。參與走私、運輸毒品共計79651.6克。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楊軍丹東邊貿人員參與走私毒品共計39651.6克犯走私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黃家飛劉倫虎的馬仔,參與運輸毒品40000克,判處有期徒刑15年,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 (責任編輯:趙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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