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鐵撞人案”終審宣判死者家屬敗訴 本報訊(通訊員田麗娟)蘋果園地鐵撞人案死者家屬狀告市公安局公交總隊的糾紛有了終審判決: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終審判決死者家屬敗訴。 2006年10月23日7時許,蘋果園地鐵站一輛地鐵進站時,1名乘客被列車撞軋身亡。當日,公交總隊蘋果園站派出所對地鐵值班員韓某尋找的證人魏某、安某以及地鐵列車司機王某、值班員韓某、兩名急救醫生等人進行了調查詢問。經覈實,確認了死者的身份,公交總隊隨後對死者的家屬及家屬所提供的證人也進行了詢問。2006年10月30日,北京市公安局法醫檢驗鑑定中心出具了《屍體檢驗鑑定書》,鑑定結論爲:送檢男子符合頸脊髓橫斷死亡。根據調查取證的情況,公交總隊認爲這是一起正常行駛的地鐵列車將跳下站臺的段某撞軋致死的事故,故於2006年11月20日作出《調查結論》,並送達死者家屬。 但死者之母景某不服,她認爲《調查結論》未對現場的基本情況及站臺環境進行調查或者陳述,認定的主要事實不清,公交總隊取證不合法,《調查結論》證據不足。公交總隊違反公開辦案的規定,侵害了當事人查閱證據材料的權利,辦案程序違法。按照有關規定,公安機關在辦理非正常死亡案件中所作調查結論不得使用“自殺、跳水、跳樓”等涉及死者主觀意志的文字。《調查結論》中使用了“跳下”等主觀詞語,違反了規定。景某請求法院予以撤銷《調查結論》,並責令公交總隊重新作出調查結論。 一審法院審理後判決駁回了景某的訴訟請求。景某上訴到二中院。二中院經審理認爲,公交總隊在事發當日即對兩名事故目擊者、兩名醫生以及列車司機和蘋果園地鐵站值班員等工作人員進行調查詢問,公交總隊作出的事實認定和調查結論,並無不當。 (責任編輯:張慶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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