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瀋陽3月6日電(記者範春生)一竊賊用偷來的信用卡在中興—瀋陽商業大廈內大肆刷卡消費,致使信用卡失主孫明祥損失2萬餘元。孫明祥以“未盡到謹慎審查義務”爲由,將該商場告上法庭索賠。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終審判定,不應該以專業人員標準要求收銀員,商場不存在過錯,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招商銀行提醒您:您使用的信用卡當日消費35686元。”2006年12月12日中午,在瀋陽某高校任教的孫明祥突然接到招商銀行發來的這樣一條短信。他有些莫名其妙:自己當日也沒有使用過信用卡啊,銀行怎麼說刷卡消費了? 回到家後,孫明祥發現包括該招商銀行信用卡在內的各類銀行卡12張被盜,於是趕緊向銀行掛失。銀行受理掛失後辦理了停止支付。但經查詢,他的這張招商銀行卡已被人在中興—瀋陽商業大廈共計刷卡消費35686元。其中當日12時49分46秒消費15686元,12時49分28秒消費20000元。 法院還查明,孫明祥的妻子信用卡被掛失後,曾在中興—瀋陽商業大廈同一POS機上連續刷卡三次未能成功30秒後,同時被盜的孫明祥的信用卡在該POS機上順利刷卡。中興—瀋陽商業大廈查閱了對被盜信用卡消費所使用的該POS機錄像,但未予保留。 事後,招商銀行依據雙方合同約定,向孫明祥賠償了1.5萬元。孫明祥實際損失20686元。他認爲,信用卡盜用者在進行交易時,商場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尤其對冒用人的簽名審查不嚴,才使自己遭受損失。在與中興—瀋陽商業大廈協商未果後,2007年1月,孫明祥到法院起訴,要求賠償20686元及利息。 瀋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認定,商場方面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爲此判決中興—瀋陽商業大廈一次性賠償孫明祥20686元。 一審宣判後,中興—瀋陽商業大廈不服,提起上訴。 據悉,此案爭議的焦點主要有兩個:一是商場在對持卡人消費時對簽名審查的義務是嚴格審查還是一般形式的審查;二是對於孫明祥信用卡被冒用所產生的損失,商場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中興—瀋陽商業大廈的收銀員不具備筆跡鑑定專家的專業辨別能力、無相關的輔助工具、無相當數量的樣本,所以對收銀員的筆跡審查義務要求不能過高,只能以一般人的標準而不能以專業標準判斷其是否存在過失。審覈信用卡簽名與籤購單簽名是否相符,應是一種形式審查,只要籤購單上的簽名與信用卡背面預留簽名漢字相同,兩者之間在書寫形態上不存在顯而易見的重大差異,就應認定商場已經盡到了審查義務。故本案中興—瀋陽商業大廈在接受孫明祥的信用卡消費過程中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於是,法院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孫明祥的訴訟請求。(本文來源:新華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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