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被人民銀行以“開空頭支票”違規予以處罰的工貿實業公司,認爲人民銀行沒有查明事實也沒有給予公司聽證的機會就作出處罰,訴請法院依法予以撤銷。寧波江東法院昨天立案受理。 這家公司是因開出一份轉賬支票後留在銀行賬戶內的資金不足,被人民銀行認定爲“開空頭支票”的。該公司解釋,轉賬支票是去年8月21日開具給一家建築公司的,當時跟建築公司口頭約定,工程的消防驗收合格方可收款,轉賬時間定在8月30日。8月29日,該公司得知工程的消防驗收尚未合格,爲防止建築公司收了工程款後不再積極辦理消防驗收手續,就將留在銀行賬戶內的大部分資金臨時劃到公司其他賬戶。這樣,建築公司在8月30日收款時,發現該公司賬戶上存留資金不足,人民銀行就此認定“開空頭支票”。該公司在9月4日將臨時劃出的資金如數劃回原賬戶,並分幾筆向建築公司付清了工程款。 該公司認爲,開具轉賬支票時在銀行賬戶內有足額資金,後來只是考慮“資金緊急避險”才臨時將資金劃出。該公司提出, 《行政處罰法》有規定“違法行爲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而該公司的“開空頭支票”違規即便成立,也是事出有因,應該屬於“違法行爲輕微”;事後及時將資金劃回銀行賬戶,並向收款單位付清全額款項,應視爲“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所以,人民銀行不應再作處罰。該公司又提出,按照有關法規,當事人還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但人民銀行沒有告知該公司這一權利,作出處罰決定違反法定程序。 爲維護經濟金融秩序,促進票據業務健康發展,近年來人民銀行加強了對“開空頭支票”違規行爲的處罰力度,由此引來行政爭議較爲罕見,江東法院表示將認真審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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