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太原3月6日電 山西省洪洞縣人民法院日前對“12·5”重大責任事故案中相關責任人員受賄、玩忽職守案公開宣判,原洪洞縣安監局副局長等6名公職人員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2至8年。 法院審理查明,原洪洞縣安監局副局長石吉慶、安監局左木南站站長宋躍鵬、臨汾市煤礦安全監察大隊洪洞中隊左木小隊安監員郝和平、馬海強都曾對新窯煤礦多次檢查,但均未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對該礦長期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沒有按照規定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疏忽大意,是造成新窯煤礦發生“12·5”重大責任事故的重要原因。 安監員劉庭、範保英在工作期間擅離職守,致使事故發生後沒能及時上報,導致傷亡人數增加。此外,上述人員均不同程度收受新窯煤礦給予的錢款。 法院以受賄罪、玩忽職守罪判處宋躍鵬有期徒刑8年;以玩忽職守罪分別判處石吉慶等5人2年至3年零6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洪洞縣人民法院當日還審理了史傑、張賓賓窩藏案。據查,“12·5”礦難發生後,新窯煤礦法定代表人王宏亮潛逃,史傑、張賓賓明知王宏亮是公安機關通緝的犯罪嫌疑人,仍助其逃匿。法院以窩藏罪分別判處史傑、張賓賓有期徒刑5年和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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